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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股东除名制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1 01:08

  本文关键词:中美股东除名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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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除名制度是公司处于“僵局状态”的时候,在股东诉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之前的最后一项切实有效的措施。毋庸置疑,股东除名制度是公司法制度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本文主要是分析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股东除名制度”。该规定仅仅是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雏形,有待于完善。本文的写作是以公司法学理论为基础进行分析,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比中美两个国家的股东除名制度的异同点,明确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主体和客体、适用范围以及适用后果,从而丰满和完善我国股东除名制度。 第一,主体。美国所规定的股东除名制度的主体有公司、法院。而我国法律只规定公司这一个主体。笔者认为,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主体仅仅应当为法院。因为股东除名需要经过法院的“除权确认”程序才能真正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 第二,客体。美国和我国的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对象都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笔者也赞同此观点: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内在本质性质决定其不适合适用股东除名制度。 第三,内容。美国赋予公司自主约定除名事由的权限。并且对“除名事由”的内涵做出界定:“不履行出资义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不当执行行为;其他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而我国法律则列举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这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即便是我们赋予了公司约定除名事由的权利,我们也能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认可或者否决该除名的效力。还有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我们还应当正视股东会除名的决议。美国公司的除权决议需要全部股东一致同意才可通过。而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来说,我国并未把股东会除名决议作为特别决议看待。换言之,作为“核心决议”的除名决议仅仅是“普通决议”。笔者认为应当将“除名决议”设定为“特别决议”。该特别决议只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第四,后果。美国规定了“公司回购”和“法院公平裁决”作为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后果。而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后果并未言明应当适用何种程序。笔者也认为我国应当采纳“减资程序和股权转让制度”这两种适用后果,并应当将该后续程序予以明确。 本文的探讨将从比较法角度来可弥补股东除名制度的研究空白。同时,希望可以为股东除名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提供绵薄之力。
【关键词】: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D971.2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引言9-15
  • 一、选题的背景及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9-12
  • 二、综述国内外有关选题研究现状12-15
  • 第一章 股东除名权制度概述15-26
  • 第一节 股东除名制度的定义15-20
  • 一、美国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定义15-16
  • 二、其他国家、地区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定义16-19
  • (一) 德国16-17
  • (二) 日本17
  • (三) 英国17-18
  • (四) 我国台湾地区18-19
  • 三、我国对股东除名制度定义19-20
  • 第二节 股东除名制度产生和背景20-21
  • 一、美国股东除名制度的产生和背景20-21
  • 二、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产生和背景21
  • 第三节 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特征21-23
  • 一、强制性21-22
  • 二、单方性22
  • 三、威慑和惩罚性22
  • 四、股东除名制度适用领域的特殊性22-23
  • 第四节 与相关制度的比较23-26
  • 一、股东除名制度与股权转让制度比较23-24
  • 二、股东除名制度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比较24
  • 三、股东除名制度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比较24-25
  • 四、股东除名制度与股权强制执行制度比较25-26
  • 第二章 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26-34
  • 第一节 美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26-28
  • 一、忠实义务26-27
  • 二、勤勉义务27
  • 三、契约自由理论27-28
  • 第二节 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28-34
  • 一、公司法学理论28-29
  • 二、人合性理论29-30
  • 三、合同单方解除权理论30-31
  • 四、法律经济学理论31-32
  • 五、实际资产信用理论32-34
  • 第三章 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34-46
  • 第一节 股东除名制度适用主体34-36
  • 一、美国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主体34-35
  • 二、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主体35
  • 三、小结35-36
  • 第二节 股东除名制度适用对象36-38
  • 一、美国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对象36-37
  • 二、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对象37-38
  • 三、小结38
  • 第三节 股东除名制度适用条件38-43
  • 一、美国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条件38-39
  • 二、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条件39-42
  • (一) 约定除名事由39
  • (二) 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39-41
  • (三) 股东会决议41-42
  • 三、小结42-43
  • 第四节 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后果43-46
  • 一、美国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后果43-45
  • 二、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后果45
  • 三、小结45-46
  • 第四章 美国股东除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46-54
  • 第一节 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主体46-47
  • 第二节 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对象47-48
  • 第三节 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条件48-51
  • 一、除名事由48-49
  • 二、未履行出资与抽逃出资49-50
  • 三、股东会决议50-51
  • 第四节 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后果51-54
  • 一、公司回购制度或减资程序51-52
  • 二、股权转让制度52-54
  • 第五章 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54-56
  • 结语56-58
  • 股东除名制度的流程示意图58-59
  • 参考文献59-63
  • 致谢63-6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陈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权制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年23期

2 樊帅杰;青青;;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果[J];法制与社会;2012年21期

3 凤建军;;公司股东的“除名”与“失权”:从概念到规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2期

4 叶林;;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04期

5 吴德成;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09期



本文编号:82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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