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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期至民国婺源县分家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0 02:06

  本文关键词:清中期至民国婺源县分家制度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分家 婺源县 同居共财


【摘要】:清朝律法不鼓励分家,但民间却习以为常。经过长期的分家实践,到清代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分家制度。本文从婺源县61份分家文书出发,重点研究清中期至民国该县的分家制度。从形式来看,婺源县分家文书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准。从内容来看,分家制度主要包括家产制度、家庭成员、分家原则这三大部分。同居共财制构成了中国古代特殊的家产制度,关于家产制性质的讨论一直存在争议,,观点主要有家族共产制说、家长所有制说、小家庭所有和家户共有说三种。家庭成员的论述则主要集中于家长、家子和特殊家庭成员的地位。在分家原则方面,诸子均分是基本原则,养老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认可。其他如长子田、长孙田、读书田等根据区域有所不同。在婺源县分家文书中,还发现了一些非惯行的家产补贴。以上分配规则共同构成了婺源县的分家制度。通过对婺源县分家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完整的理解该制度在民间的运行。
【关键词】:分家 婺源县 同居共财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9;K25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第1章 导言7-13
  • 1.1 学术史回顾7-11
  • 1.2 探讨的问题11-13
  • 第2章 分家文书的程式13-22
  • 2.1 文书结构13-19
  • 2.1.1 契首15-18
  • 2.1.2 正文18
  • 2.1.3 契尾18
  • 2.1.4 加批18-19
  • 2.2 语言结构19-22
  • 2.2.1 俗语19-20
  • 2.2.2 法律语言20-22
  • 第3章 家产制度22-34
  • 3.1 家产22-26
  • 3.2 应分家产的结构26-28
  • 3.3 应分家产的种类28-34
  • 3.3.1 会次29-30
  • 3.3.2 田地30-31
  • 3.3.3 清明31
  • 3.3.4 房屋31-32
  • 3.3.5 茶丛、林木32
  • 3.3.6 器皿、农具32-34
  • 第4章 家庭成员与分家制度34-53
  • 4.1 家庭成员34-37
  • 4.1.1 家长34-35
  • 4.1.2 家子35-36
  • 4.1.3 赘婿36-37
  • 4.2 分家制度37-53
  • 4.2.1 诸子均分38-41
  • 4.2.2 养老份41-43
  • 4.2.3 特殊份额43-48
  • 4.2.4 非惯行补贴48-51
  • 4.2.5 小结51-53
  • 第5章 结语53-55
  • 致谢55-56
  • 参考文献56-5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刘道胜;凌桂萍;;明清徽州分家阄书与民间继承关系[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02期

2 俞乃华;;清至民国徽州文书档案对家庭赡养方式之解读[J];黄山学院学报;2011年01期

3 俞江;;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对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的批评[J];政法论坛;2006年01期

4 邢铁;宋代的奁田和墓田[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04期



本文编号:88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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