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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水权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8 22:13

  本文关键词:清代水权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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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清代水权制度,并将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论证水权这一概念,以及水权概念在现今学界存在的争议。并采纳了“一权说”的理论,将水权定义为,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第二,分析了水权的主体和客体,水权的主体即为水权的享有者,水权的客体是对一定流域内水资源的利用。水权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以基于河岸土地所有权和先占为其基本原则。第三,论述清代的水权制度,并描述了清代水权的三个特性,分别是水权的非制度性、继承性、可交易性。这也是笔者着重论述的部分,其中水权的可交易性是清代水权制度与之前水权制度相区别的一个显著特征。清朝的人口膨胀程度、土地兼并程度、水土流失程度等比之前朝代更为严重,这也为水权可交易性提供了一定的客观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了清代的水权纠纷,根据地域的不同分为:不同行政区域间的水权纠纷以及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权纠纷。并将后者划分为三类:村与村之间的水权纠纷、宗族之间的水权纠纷、农商之间的水权纠纷。在分析这些水权纠纷的过程中,笔者收集了相应文献资料以案例为模板,对其不同类型的水权纠纷产生的原因、解决的途径,作出总结。第三部分对水权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分析,官方审判与民间调解是清代水权纠纷解决的两个途径,面对水权纠纷,官方审判又分为,,单纯的民事审判与附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清代司法机关始终秉承着重刑轻民的法律理念,就水权纠纷本身来说,应属民事范畴。但水权纠纷产生之后,往往会形成刑事案件,这就使得区分前两者具有了必要性。第四部分对水权纠纷面对“公”“私”两大途径选择的成本进行了分析,在成本分析中,水权纠纷的成本包括物质成本和人际关系成本。通过对两种成本的分析,笔者得到,在清代当事双方面对水权纠纷时,民间调解是双方首要也是主要的解决途径这一结论。
【关键词】:水权 水权纠纷 解决途径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9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7
  • 目录7-9
  • 引言9-10
  • 一、 清代水权制度10-18
  • (一) 水权的概念11-13
  • (二) 水权的主体及其客体13-14
  • (三) 清代水权制度的特点14-18
  • 1.水权制度的非制度性14-15
  • 2.水权制度继承性15
  • 3.水权的可交易性15-18
  • 二、 清代的水权纠纷18-22
  • (一) 不同行政区域间的水权纠纷18-19
  • (二) 小范围的水权纠纷19-22
  • 1.与村之间的水权纠纷20
  • 2.族之间的水权纠纷20-21
  • 3.户同本地商人之间的水权纠纷21-22
  • 三、 水权纠纷的解决途径22-32
  • (一) 官方救济途径22-29
  • 1.纯的民事审判程序22-26
  • 2.属刑案的审判程序26-29
  • (二) 民间的救济途径29-32
  • 四、 诉讼与调解的的成本32-35
  • (一) 物质成本32-33
  • (二) 人际关系成本33-35
  • 结论35-37
  • 参考文献37-39
  • 致谢39-4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张俊峰;水权与地方社会──以明清以来山西省文水县甘泉渠水案为例[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06期

2 田东奎;;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审视[J];学术交流;2009年03期



本文编号:99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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