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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控制下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德国契约康采恩法的借鉴

发布时间:2017-10-08 22:43

  本文关键词:协议控制下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德国契约康采恩法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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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集团中控制企业与附属企业签订的控制协议(一般包括支配合同和利润上交合同)可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附属企业、局外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德国契约康采恩法对此有相关规定:界定控制企业的领导权,明确控制企业对附属企业的亏损承担,加强对附属企业债权人的保护,限制附属企业上交控制企业的利润,建立局外股东的利益适当补偿制度和股票购置制度,同时,赋予局外股东特定诉权。
【作者单位】: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企业集团 附属企业 局外股东 债权人 利益保护
【分类号】:D922.291.91;D951.6
【正文快照】: 企业集团通过由控制企业对附属企业的控股、参股或者相互签订控制协议(一般包括支配合同和利润上交合同)而组建,由此形成两者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前者为事实控制,后者为协议控制。不过,在实践中,协议控制一般以事实控制为前提,纯粹的协议控制并不常见。根据我国《企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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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年期



本文编号:99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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