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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代持股2001年_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6-10-02 13:11

  本文关键词: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引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及国际分工的加剧,单;交叉持股,是公司间实现联合经营及多元化经营的一种;交叉持股根源于“公司法人持股",公司法人持股最早;2王保树;“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1‘中国法学》1992年第7期,第“页.;引言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叉持股在日本经济发展;交叉持股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的复杂

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引言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及国际分工的加剧,单纯以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拥有并控制公司股份的经营模式在扩大生产规模、防范市场风险方面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市场经营模式开始渐被同益加剧的市场竞争所淘汰,取而代之的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而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进而形成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公司及关联公司等企业集团的经营方式。这种企业集团的经营方式将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防范市场经济风险,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并能较好地克服公司完全合并带来的弊端,是各国公司发展和联合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已经越来越多地为大多数市场经济主体所采用。

交叉持股,是公司间实现联合经营及多元化经营的一种极为有益的方式。交叉持股,1也叫做“相互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互相进行投资,彼此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股权的行为。公司交叉持股实质上就是两家以上的公司相互之间进行转投资,交叉持股问题是公司转投资问题的一个特殊方面。在这里,“公司"仅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包括大陆法系的其他公司形式,因为后者存在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股东,与作为现代公司制度基础的有限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严格意义上讲,将有限责任公司间或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持股的行为界定为“相互出资"更为准确,但考虑到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本质与股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本质是一样的,且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2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亦使用“股权’’称谓,故本文也遵循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用语习惯,以“交叉持股’’这一概念概括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间所有的交叉持股行为。

交叉持股根源于“公司法人持股",公司法人持股最早始于美国,美国新泽西洲《公司法》最早允许一家公司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2后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允许公司法人持股。日本公司间的交叉持股现象最为普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交1理论界关于“交叉持股”名称的界定存在差异,中文文献慕本上采用“交叉持股”及“相互持股”两种译法.通过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CNKD检索,使用“交叉持股”的略多,本文虽采纳“交叉持股”的名称,但足笔者认为,“交叉持股”与“相互持股”祚内涵卜并无实质区别。

2王保树;“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

1‘中国法学》1992年第7期,第“页.

引言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叉持股在日本经济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交叉持股在日本经济增长过程的作用不可低估,为防止外国公司恶意收购、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银行陷入坏账危机,企业经营出现困境,交叉持股公司治理模式的弊端暴露无遗。交叉持股在日本经济发展中先后呈现的正反效应,迫使日本不得不重新调整并规范交叉持股的行为。

交叉持股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的复杂经济现象,其涉及到会计、税法、证券法、经济法(反垄断法)、公司法等诸多领域的问题。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公司章程一般都不禁止公司的转投资活动,规模化的转投资必然导致网络式的公司持股结构,从而导致交叉持股现象的产生。交叉持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但也会给现行法律带来许多制度架构和适用上的问题。所以,从交叉持股现象产生之初,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致力于对交叉持股问题的探讨,至今交叉持股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仍是一个颇存争议的话题。理论界学者们认为,交叉持股可能导致公司资本虚增、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引发公司间的垄断行为、引发公司内部人控制等弊端;实务界学者则看重交叉持股在稳定公司经营权、加强公司间的合作、降低交易成本、规避商贸风险、反对敌意收购、促使公司策略联盟、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按照台湾学者黄铭杰先生的说法,这种认识上的差别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交叉持股行为的规范呈现两级化的看法,有关争论处于各说各话的平行线状态。,

目前,理论界研究交叉持股问题的成果不在少数,,但大多数论文仅停留在交叉持股“内涵"层面的研究,即研究交叉持股概念、类型、本质、起源、优劣等交叉持股本身的法律问题。不可否认,交叉持股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对交叉持股“内涵’’层面的研究,但将交叉持股的研究范围仅局限在基本理论知识研究阶段只是肤浅的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并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对交叉持股问题进行“外延”层面的深入探讨,即研究交叉持股与公司法中现有制度的相互关系,如交叉持股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关系、与关联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关系、与公司人格否认的关系、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与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关系等。详细探讨交叉持股在与公司法相关制度发生交互关系的情况下所呈现的各种形态,能够从一个创新的角度来审视公司交叉持股问题。另外,我国现行立法在公司交叉持股问题方面的漏洞是十分明显的,对交叉持股进行积极探索和研究也是完善我国公司立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3黄铭杰:‘‘交叉持股vs公?d监控”,‘台人法学论从》第30卷第1期,第204页。2

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一、交叉持股幕本理论分析

交叉持股基本理论分析

(一)交叉持股的内涵

交叉持股,又叫“相互持股”或“公司相互转投资"。字面意义上理解,交叉持股就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投资的过程,即在现代公司制度下,公司投资主体的身份实现了由自然人到法人的变化;国家立法层面观之,部分国家或地区结合本区域的具体情况,在本国或本地区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交叉持股的概念,如《德国股份公司法》19条、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369条之9第1款等立法规定。理论界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交叉持股的内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类:沈乐平教授认为,所谓交叉持股,又称相互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股权;4甘培忠教授认为,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界定“相互持股”,狭义上的相互持股是指两个独立的公司互相向对方公司出资,成为对方公司股东的情况,广义上的相互持股是指三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出资也可形成三角形或环形的相互持股公司关系;5台湾学者廖大颖教授认为,公司交叉持股是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互相持有对方所发行股份而形成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6蔡立东教授认为,公司相互持股是指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抵制的公司联合形式:7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

针对学者们对交叉持股的内涵作出的不同描述,笔者主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问

“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分析”,《河北法学》2003年第3期.第43页。

《法制’j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第69页。

‘论交叉持股制度一另类的财务操作.tj企业结合》,台湾兀照}l;版公;司1999年5月版,第100页。

‘现代口本经济》2008年第l期,第39页。研究中心的高煜先生认为,相互持股是指在若干企业之间,股权的持有是相互、交叉进行的,即在若干个企业当中,一个企业既是其余全部或部分企业的股东,又被这些企业(或其子公司、孙公司)持有其股份。8题:第一,交叉持股的定义中无需列明基于特定目的,因为特定目的并不是形成交叉持股的必要条件,交叉持股存在的本质要件应当是两个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4沈乐平:5}{‘培忠:“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6【俞】廖人颖:7蔡立东:“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行政与法》2002年第2期,第3l页。8高煜:“日本相互持股问题研究述评”,

一、交叉持股基本理论分析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胚探析公司股份的行为;第二,交叉持股定义中无需强调公司互持达到一定比例的股权,只要公司间存在互相投资的行为,那么彼此必然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权,而且无论持股比例是大是小,公司均形成交叉持股关系;第三,甘培忠教授与高煜先生对交叉持股所作的界定更多地是从交叉持股的不同形态所作的表述,而不是对交叉持股内涵的明确界定,因此不宜采纳两者对交叉持股内涵的界定。表面上学者们对交叉持股内涵的描述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交叉持股内涵的界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互相进行投资,彼此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股权,进而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叉持股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主体要件。交叉持股行为均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且该公司应当仅限于大陆法系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或英美法系的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而不包括其他公司形态,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当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后者始终存在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这与作为现代公司制度基础的有限责任制度相去甚远。9另外,公司交叉持股后,作为投资主体的公司性质不能发生变化,依旧应当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是构成交叉持股的必要条件,否则可能形成公司并购或公司合并的情形。

第二,资本相互参与要件。有学者认为,构成交叉持股应当符合数量上的要求,即公司之间相互持有的股份应达到一定的比例,因为少量的公司交叉持股对公司治理结构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只有当公司相互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其优势与弊端才能凸现。m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上文中已强调相互持股比例的大小不是判断交叉持股的必要条件,不能说公司间相互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才算交叉持股,而该比例以下的均不属于交叉持股,因为交叉持股存在的前提或本质条件是交叉持股双方资本的相互参与性,即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的行为。

(--)交叉持股的起源、发展及产生原因

理论界一般认为,交叉持股直接肇始于“公司法人持股"。公司法人持股最早开始于美国。1875年美国新泽西州通过的《公司法》允许一家公司购买和持有另一家9李重纬:“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载十{i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笫5卷,法律出版祉2000年版,第632页。

坩胡然;“试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华东政法人学硕J二学位论文,2008年5月,第4页。4

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一、交叉持股基本理论分析公司的股份,继新泽西州之后,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允许公司法人持股。11其后,其他各州公司法也相继仿效。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股份持有法人化"的趋向,即公司的股份,由主要是自然人占有向法人占有转化,法人成为最重要的持股主体。12公司法人持股的普遍化,最终推动了交叉持股的产生和发展。尽管交叉持股最早源于美国,且美国立法对交叉持股的限制最少,但是交叉持股现象在美国社会经济中并不多见,根据著名的公司法学者Bohren,O与D.Michalsen的估计,美国交叉持股的比例只有3%,挪威为16%,日本为47%。13在交叉持股的产生与发展历程中,日本的交叉持股所占比例最大且最为典型,因此,深入了解交叉持股在日本的发展历程对研究交叉持股问题是十分有益的。二战后,交叉持股是日本企业规避国内外敌对接管收购所作的防御性安排,其发展历程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交叉持股的形成时期。1949年至1955年,战后日本的财阀企业被盟军解散,其股票被强制再分配,大股东的股票被剥夺。低股价和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经营阶层普遍担心企业被敌对接管收购,影响自身职位的稳定,因而被解散的前财阀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开始相互收购和交换对方股票以规避可能的接管,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的稳定持股比例从1950年的23.6%上升到1955年的36.8%。第二阶段,受1962年股价暴跌的影响,交叉持股处于缓慢增长时期。第三阶段,交叉持股急速发展时期。为防止资本自由化后的外资恶意收购,1965至1974年间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的持股比例剧增。第四阶段,交叉持股的鼎盛时期。稳定的持股比例从1975年的62.3%上升到1989年的70.8%,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持股的增加和法人非金融企业的股票投机行为旺盛。第五阶段,1990年至今,交叉持股处于减持和调整时期。90年代的泡沫经济萧条加剧了持有股票资产的成本和风险,企业经营不景气和股价缩水使公司和银行遭受资产损失。90年代以来,日本公司股权结构J下在发生缓慢变化,其中金融机构和企业持股比例均有下降。不过自2005年以来,为防御外资并购和增强行业联系,日本的石油、钢铁、汽车等领域又重现横向型交叉持股的动向。M

根据日本交叉持股的发展历程及其呈现的正反效应,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启示:一是,交叉持股对于二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若交叉持11张民安:‘现代英美肇争法律地位研究》,法律jf|版社2000年版,第254页。

12李燕:“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探讨”,《现代法学》2003年第l期,第113页。

13D.Michalsen(1994),CorporateCross-ownershipandMarketAggregates:Oslo

1980。1990,JournalofBankingandFinance,v01.18,nO.4,p684-704.Bohren,OandStockExchange

14崔学东:“交叉持股的变化』nI奉公ld治理改革”,《现代【1奉经济》2007年第2期,第43、44页;裴桂芬:“中国。t-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思考”,‘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第40--42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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