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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doc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1-15 03:08

  本文关键词: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网友zbggqyk171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doc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摘要】从以往的实践中不难发现,现代公司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产生于商人的实践。在公司法建构中,国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由于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形态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结构,突出了国家对此所做出的努力,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关键词】公司法建构国家角色影响作用功能定位公司是企业组织形式,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公司和国家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公司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的重要体现。公司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新形势下传统的公司自治理论不再适用于现代社会的公司发展需要。从公司法变革的现实情况上来看,通过国家干预加强公司治理,被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还有待经过长期的研究探索。至今距离二零零五的《公司法》修订已经过去了八年,面临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公司法加以修订,以发挥促进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被推上国家立法日程。一、国家角色对于我国公司制产生的影响作用公司制发端于西方国家,公司制企业最初在我国的建立是坚持“西法东渐”运动,效仿西方国家的产物,并非完全繁衍于我国本土的农耕与商业文明,更是体现社会向前发展的一种趋势,是对生产各要素的集中,以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形式存在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繁荣。下面将以历史角度来简要论述国家角色对于我国公司制法建结构的影响。重农抑商政策在封建时期存在了一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在商业发展史料中频繁出现,其政策长期的存在一方面维护了封建统治,一方面随着国内反封建与西方列强的侵入,政策随着封建制度的灭亡而土崩瓦解,在中西方文明的相互碰撞中一些新鲜事物得以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商业在封建主义时期的发展是受到限制的,商人的地位并不高。在奉行重农抑商政策的国度当中,为官人士和商人之间为了各自利益,建立了一种紧密的相互勾结的合作关系,影响着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商人生存与发展的艰辛曲折,也影响到了近代公司制度发端过程的艰难。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封建历史时期存在了一千多年之久,是各朝代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以土地为基础的一项封建主义国家政策,是封建主义能够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在重农抑商政策下国家财政以税收制度为主,为商人创造的机会与特权地位少之又少。民本思想是古代封建统治者坚持的一种治理国家的固定思想,验证了“民以食为天”的思想,统治者认为农业在国家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解决了万千人民的温饱问题,大力发展农业,能够建造一个富裕的封建主义国家,没有认识到通过商人来垄断国家可能会使国家更加富强,认为长期以来封建统治者所统治的国家是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国家经济应该以农业为主,保障封建主义农民的利益,而一旦商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商人的地位提升,势必会影响到农业的发展,对封建统治造成威胁。这决定了商人地位较低,影响着其实践行为,决定了实践的先天不足,是影响我国公司制发展较晚的一项重要原因。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是由私有制逐渐过渡到商品经济,商品交换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在交换中同时促进了贸易的发展。政府专营是公司制的一种尝试,实行全面的行政性垄断,极大地影响了新中国时期国有企业的发展改革;封建统治者在实行“抑商”的过程中,商人为谋求发展就要赋予一定的权利,于是通过与政府官员相互勾结来赋予经商的权利,在这样两种情况下国家扮演了商业法构建的重要角色,官办企业产生并成为现代国有企业的雏形。封建主义后期封建统治者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来维持每况愈下的封建统治,洋务运动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自强求富的救国运动,是近代公司制的一次有力尝试。洋务运动中清政府效仿西方制度建立了许多股份公司制企业,形成了政府吸收私人资本投资开办,政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官商督办的高级形式,与私人资本家自行负责经营管理,官商督办的低级形式。由此可见股份公司制只是在做表面文章,并没有融入本土商业习惯当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晚清大大小小的救国运动推动了公司法制的发展,撼动了长期以来以重农抑商政策为主的封建制度的根基,与此同时政府设立法律的轨道促进企业向着高级形态发展。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封建主义时期国家在公司法构建中所扮演的角色,阻碍了公司制的发展。因此建立公司发展首先是要改变国家落后的历史意识形态,摆脱国家羁绊,如想促进以商品经济、商品交换为主导的公司法制的发展,要以推翻封建王朝为前提。在共和体制没有建立以前,清政府已经开始尝试公司法制形态的建立,民国时期有三部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颁布,由此可见国家在公司制产生发展过程中一直扮演着具有不同影响意义的角色,在法律的影响下公司制企业得到了长足的成长发展。二、我国公司法制建设中的国家功能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形成了多种法律框架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协调的发展环境,保证市场经济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制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国家本位特色。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对于公司法的制定发布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促进了公司法立法程序更加规范化,更加完善,促使国家证券市场的形成。(一)关于企业所有制的争论对于企业概念的理解,与国家社会的意识形态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生产资料以公有制为主,改革开放初期大力探讨在所有制影响下的企业制度问题,有些学者按照生产资料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将企业分为不同形式,在这个时期公司只是被看做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对公司法的建构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随后国家开始尝试建立股份制试点,一时兴起了“公司热”现象,在没有《公司法》的前提下开始了公司制的实践,这点与晚晴时期的洋务运动有些类似,这样建立起来的公司还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还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随着社会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在不断摸索中发展,开始由无法状态向有法状态转化。企业所有制改革中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形态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一九九三年颁布的的《公司法》制度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通常被理解为国家以国有资产的形式投资,财产权转化为股权形式,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根本性质没有发生改变,通过立法规范管理国有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就不会存在。对企业所有制形式问题的争论是公司制企业发展中需要重点解答的一项问题,对这方面的研究成就恰好在公司法中得以体现。对企业所有制的争论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都在公司法的制定修订中得以解决,这说明法律用来保障公司制度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国家在其中做了很大的努力,对企业所有制进行一次次改革,对公司法进行一次次的修订,才保障了企业制度得以稳定维系。(二)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等原因,公司制在我国存在先天不足的缺点,社会中缺乏文化资源,使公司发展缺乏催生成就的文化资源,而公司要成为企业组织形式,就需要有国家有效的制度安排,否则公司很难发挥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需要通过制度的干预促使国家需求与私人需求之间的权衡。一九九三年的《公司法》中指出公司法人资格的赋予需要通过国家审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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