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05 17:43
【摘要】:交叉持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现代公司制度的变化而产生,现代公司制度其核心就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公司财产与投资人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互不混淆。交叉持股最本质的形态就是企业法人之间的出于某种合作目的相互对方进行投资。本文仅仅就其中一种形态进行法律方面的详细研究即公司法人之间的交叉持股,并且研究的标本范围限定在我国。 交叉持股指的是公司之间出于某种合作目的,相互投资,成为对方的股东。公司交叉持股是一种有效活跃公司经营模式的股份结构,这种结构对现代公司制度有着极大的发展推动力,因此其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市场”。公司交叉持股带来的优越性是不可替代的,比如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稳定公司资金链、帮助上市公司股增加市值等等。然而任何事物都存在其两面性,公司交叉持股同样也是“双刃剑”。其引发的公司资本虚增、形成垄断、损害股东权利等等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这些负面影响的扩大足以扰乱整个经济秩序。因此,在广泛存在公司交叉持股的国家和地区都对其进行了法律的规制,但是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有着很大区别。 我国公司交叉持股已经存在了二十余年,其对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以及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活跃都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近些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公司交叉持股由于摆脱了政府干预和指导,其负面效果还是无法避免的发生了。但是我国的立法却没有对交叉持股做出针对性的立法规制,因此我国的交叉持股立法问题已经成为学界和立法部门所关注的重点。 本文研究的是我国交叉持股,共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是介绍公司交叉持股的起源、发展背景以及在我国发展情况。 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概念并就此分析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特征和类型以及公司交叉持股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主要阐明了公司交叉持股即使是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成为对方的股东,但是其也要坚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公司制度基本原则。公司交叉持股以其持股主体数量多少划分为直接交叉持股、循环交叉持股、网状交叉持股以及放射状交叉持股;以其交叉持股公司间的从属关系划分为纵向交叉持股和水平交叉持股。公司交叉持股的带来的正面效果就是全面地对公司制度产生了活跃性和促进性,这也使得公司交叉持股深入并且广泛地作用于各个国家的经济运作中。 第二部分进一步分析了公司交叉持股的负面效果由此引发对于其立法规制的必要性。鉴于此必要性而对公司交叉持股立法规制的立法例进行研究。主要持有三种立法态度,自由主义立法规制模式、严格限制主义立法模式和区别对待立法规制模式。对这三种模式的特点进行客观的利弊分析,以便于后续进一步分析哪一种立法模式更为适合我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规制模式。 第三部分主要是根据上述部分的递进式分析对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状况进行介绍和分析,并且就此作出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建议。对于我国交叉持股立法现状的评价总体就是处于一种薄弱且零散的状态,对交叉持股的规制可操作性相当弱,无法起到最大程度上减少交叉持股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在今后的公司交叉持股立法中采取区别对待主义规制模式,并以明确具体的语言、完善的制度体系将其写入立法。于此同时还要继续完善其相关的配套制度,一起到多方面法律综合规制的效果。 结论部分主要是对本文所得出的结论进行整理和总结,最重要的结论就是关于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立法的现状评估以及就此得出的完善的立法建议。主要是建议我国以区别对待主义模式对我国公司交叉持股进行立法规制;应当以明晰、具体的立法语言进行规制;应该在公司法中体系化公司交叉持股制度;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其中建议的创新点在于建立公司交叉持股中交叉持股份额上限的评估制度,以此前置性措施具体规定具体交叉持股关系中的持股份额,减少事后救济成本以及解决统一持股份额标准的不恰当性。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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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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