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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发布时间:2018-12-12 18:34
【摘要】:公司追求利润的背后,其实是投资者在追求利润。投资者将一定的资金或实物投入到公司中去,是为了通过公司的市场行为获取回报,这也正是公司存在的目的。因此,当一名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后,当然有获得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而公司也应该将股东利润的最大化作为自身的价值取向,在保证公司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第35条和第167条第4款规定了股东享有分取红利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的第1条第2款提到了“利润分配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中明确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民事诉讼案由之一。以上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但是,当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遭受侵害时,我国法律并没有提供出周全的司法救济途径。现有的司法救济方式仅能对具体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做到直接而有效的保护。当公司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且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实践中往往出现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有的法院受理了股东越过股东会提起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并作出有利于股东的判决。而大多数法院遵循“司法谨慎干预商业判断”的原则,对该诉不予受理。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是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司法应谨慎干预商业判断,尊重公司自治,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或者说,法院应不应当受理股东越过股东会提起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本文即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逻辑结构,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案件的案由、基本案情,通过两级法院不同的判决(裁定),总结出争议的焦点,由此提出了本文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本文认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法院在理论认识上的不同,另一方面是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在这一部分,文章首先说明了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概念、法律性质和实现要件进行了简单介绍。然后通过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认识,论证了抽象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可诉性,第三步探讨了法院应如何遵循“司法谨慎干预商业判断”原则,指出了在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自治之间,法院要做的不是如何取舍,而是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最后介绍了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指出这些救济途径并不能周全地保护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侧面印证了法院应当受理股东越过股东会提起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 第三部分是研究结论。通过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院应当受理股东越过股东会提起的利润分配之诉,查清公司是否存在权利滥用、压榨和排挤中小股东的情况,然后依不同情况作出判决,接着又提出了法院的受理依据。最后,本文提出了立法建言——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并对其具体构建提出了建议。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91.9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云凤;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D];吉林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37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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