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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7-02-04 14:09

  本文关键词: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071821     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


Research On Iden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Mandatory Rules in the Company Law


林恩伟


【摘要】“公司法是私法”这一判断表明,意思自治原则是公司法的总体原则,,而公司自治则是这一总体原则在公司领域内的具体表现。体现在公司法的规范结构上,公司自治的特质导致了公司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但目前各国公司的立法实践表明,强制性规范仍大量存在。那么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意义究竟何在?其和任意性规范之间如何界分?此外,传统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研究,基本都只是从语义表面或公司规范结构进行框架性认定,又或者只对特定个案进行个别处理,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故此,本文认为应当对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论证。出于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研究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本身就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加之现有公司法的结构定位在理论上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在公司立法、司法实践这两方面探讨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理论显得尤为必要。故此,本文首先重点择取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存设价值进行分析,通过比较得出——符合现代公司法规范体系的理性要求——以任意法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的混合型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强制性规范之于公司法的意义,明确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边界之争的实质所在,即是国家强制与公司自治的分野问题。其次,着重探讨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体系建构,在明确了有关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传统语义识别方式的缺陷,检视了现有强制性规范分类识别方式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强制性规范识别仍应坚持类型化的方式,要点在于如何解决所谓的前提性问题,如何选择更为合适的规范类型区分方式。复次,本文认为强制性规范识别体系的构建首先要遵循“区分公司类型与区分公司事务”这两个基本前提,然后根据公司规范的功能直接确认几种强制性规范类型,并提出应当重视强制性规范的动态转换机制。最后,本文仍将目光定位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理论适用与实践应用问题,并着重分析了“保护导向型适用、效率导向型适用以及政策导向型适”这三种适用导向,以及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违反的理论效果,借以指导立法、司法实践。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大陆2005年修正公司法;大陆1993年旧公司法

  目录


  壹、前言


  贰、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存设价值分析


  一、公司法规范的结构定位


  二、强制性规范之于公司法的意义追问


  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边界之争


  四、小结


  叁、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体系构建


  一、传统语义识别方式的缺陷


  二、现有公司法规范结构的代表观点:传统识别方式之比较


  三、建构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体系


  四、小结


  肆、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理论适用与实践应用


  一、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理论适用


  二、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实践应用


  三、一组案例的解析:大陆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性规范适用情境管窥


  四、小结


  伍、结语


  壹、前言


  由于“法律规则是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是法律具有独立性的最主要支点,是法治命题能够成立的核心范畴;是法律思维方式能够形成,法制的各个环节应重点建设与落实的成分”,所以,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在公司法领域中,规范之效力动辄牵涉整个“权利森林”,事关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等多方利益纠葛,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正基于此,本文尝试将目标确定为探讨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这一基础性问题,藉此管窥公司法律规范的作用机理,明确强制性规范存在的真实意义,发掘其在公司立法、司法实践中的效用价值。


  追根溯源,有关法律规范的研究实可谓历史悠久,但提及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研究,却往往被视为是借鉴经济学对企业理论的研究而得以展开的。作为对新古典学派企业理论的修正,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费用(即指生产之外的所有费用)这一核心概念引入对企业理论的研究,此举引发了不同领域学者对企业性质的激烈思辨,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日后广为西方学者探讨的基本企业理论之一——“公司契约理论”。由此,关于公司法的性质之争方才真正浮出水面。与之相应,法学家们进一步思考公司法的规范配置问题,即公司法本身究竟应该是任意法抑或强行法,公司法规范应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还是应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从国外学者研究的侧重点看,体现为对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结构研究居多,而对公司法规范的研究则相较薄落,但也有部分著者对此发表了详尽的观点阐释,并成为国内外研究公司法规范的经典参照,如Melvin Aron Eisenberg、Brian R.Cheffins以及Jeffrey N. Gordon等。反观中国大陆,随着法学特别是公司法学对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引进和应用,公司法中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关系也自然而然成为学界热烈讨论的重点课题之一。部分学者在总结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大陆公司立法、司法实践,也提出了几个颇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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