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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资委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9-01-21 09:38
【摘要】: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或国家财产。本文以国家所有权主体和法人理论为切入口,根据《宪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来探究国资委的机构属性,指出国资委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是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并剥离其外部监督职能,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进而明确了国资委的法定职权为加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择管理者权。最后对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时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定位作了阐述,使国资委在监管过程中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正确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本文主要分三章,分别论证了国资委的法律主体性质、国资委的职权和国资委与其他主体的关系。第一章笔者通过对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分析,国有资产是名义上的全民所有、形式上的国家所有、实质上的政府所有,进而明确了国资委作为政府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地位。接着笔者对国资委的法律属性作了分析,明确了国资委是独立法人、是机关法人、是专门监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机关法人,最后明确了国资委是专门对政府授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开展监管,享有法律规定的出资人权利的机关法人。第二章重点讨论了国资委的两方面职权,一是作为机关法人,国资委要为政府制定国有经济的发展战略;二是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国资委又享有广泛的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又特别强调国资委不参与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不履行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这样就明晰了国资委的职能定位。第三章主要对国资委与上级国资委、与人大、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进行分析,更加明晰了国资委与相关主体的职权边界。 本文在论证过程中直接应用了国家所有权主体、法人理论和国有资产性质的研究成果,省略了对这一理论繁琐的论证过程,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来阐述国资委的法律地位。而对国资委法律地位的分析,本文也不求权利、义务的面面俱到,重点就理论和实践中普遍关注的国资委的机构性质、法定职权和与相关主体的关系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并略有理论方面创新,主要表现在:1、明确了国资委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出资人机构,指出了与一般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具体区别。2、确认了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即政府授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结合的资产也应纳入监管,对金融性资产纳入国资委监管应是大势所趋。3、纠正了理论界通行的所谓国资委集管理权和监督权一身,权力过大的说法,指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目前的国资委的监管权限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监督权,并不具有外部监督权,使对国资委机构性质认定更全面到位。4、认定了国资委与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便于国资委更好地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找准定位,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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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0.4;F123.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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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1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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