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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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
一、抓紧修改《公司法》的现实意义
公司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伟大发明之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动力。美国著名法学家巴特勒曾盛赞“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明。就连蒸汽机和电都无法与之媲美,而且倘若没有公司,蒸汽机和电的重要性更会相应地萎缩”。我国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得以初步建立的主要标志,与其说是契约关系和契约制度的建立,毋宁说是公司和公司制度的萌芽和发展。
我国《公司法》计有230条之多,,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9年。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等原因,致使《公司法》条文存在着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法律漏洞较多的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部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开辟第二板块市场。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毕竟不是对《公司法》的全面修正。《公司法》的修改既要立足于我国的公司实践,还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例、判例与学说,考虑到全球化时代和因特网时代的新情况,突出新公司法的前瞻性、可预期性、严谨性、开放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公司法是我国抓住“入世”机遇,保护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热情的需要。在资本市场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资本已经变成没有国界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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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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