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7 12:34
【摘要】:为了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可能会出现增资或者是减资的问题。相对于公司增资,公司减资对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影响更为突出。公司减资是指公司由于资本过剩或者是经营连续亏损等原因,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公司减资可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两种。文本便是根据这个分类,对于公司减资的不同场合的不同制度建议讨论研究,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公司减资关系着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公司的信用和业务开展。这些特性足够引起各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重视。从立法角度来看,无论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在公司减资方面都有丰富的立法经验和配套的规定细致的立法。 我国法律允许公司减资,然而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导致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如:(1)没有公司减资法定事由的规定;(2)规则单一;(3)缺少关于公司减资方式的规定;(4)减资的通知程序不完善;(5)对于减资程序瑕疵的救济缺乏规定;(6)关于提供担保的问题;(7)关于验资机构的规定和验资报告的时效不够详细等问题,最后导致股东以减资逃避债务,以减资掩盖虚假出资,以减资抽逃资金现象的出现。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例,完善我国公司减资制度,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在减资的概念上,本文从三大资本制度出发,分别讨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度下公司减资的概念。并通过比较国外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对减资制度的模式和减资的制度做出比较,其中减资制度包括对减资的法定事由、减资决议、减资程序、减资方法、减资的救济手段等多个方面。并对减资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进行分析,分别讨论对于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措施,说明减资的重要性。并将公司减资和股东退股、公司回购、股份抵押等相关制度作出比较,分析它们的.共同点和区别,以期更好的设计公司减资制度。 对于公司减资的立法建议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既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对于形式性减资来说,因为资产并不流出公司,对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影响,所以此种情形下应以效率原则为首要原则,兼顾安全和公平原则,以保证公司减资的效率和低成本。对于实质性减资,应当以安全原则为优先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以保证公司减资的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但在我国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下,在我国公司资本不变的大原则之下,我国的减资一般仅指注册资本的减少,属于实质性减资,所以我国公司法减资的立法原则应当是以安全原则为优先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1.91
本文编号:2542712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1.9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5条
1 熊洪朋;X公司诉H公司及众股东债务清偿案研究[D];湖南大学;2017年
2 郭文杏;圣鹰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评析[D];湖南大学;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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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岳岚;论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有限性[D];天津商业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4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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