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15 15:30
【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具有传统的银行借贷这种间接融资方式所不具有的优势,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化解银行不良贷款具有重要的意义。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后在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得到迅速的推广,作为20世纪末的一种最重大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很快成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经过长达数年的理论探讨之后,我国于2005年3月正式开始资产证券化试点。 资产证券化要想得到发展,离不开投资者对其理解和信任,否则这个市场就是欺诈横行、弱肉强食最终也是不利于证券化发起人的利益。本文试图探讨资产证券化中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机制,以求得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稳定发展,并为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探讨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的相关问题:发起人出售资产时的信息披露义务;SPV的法律构造;SPV的信息披露义务;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措施;SPV的风险隔离机制;投资者诉权保障机制。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发起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意义。资产证券化中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基础是发起机构拟证券化资产,由于发起机构和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发起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本部分对发起机构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作了一定意义的探讨,也对信息披露中发起人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作了探讨。 第二、第三部分对SPV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隔离机制作了一定的探讨。证券化资产转移给SPV之后,SPV对该资产处于实质的控制状态下。信息不对称发生在投资者和SPV之间。结合美国、日本、台湾地区以及我国的立法经验,本文对SPV信息披露的范围作了一定的探讨。另外还对信托形式的SPV、公司形式的SPV的风险隔离机制作了一定的探讨。以及破产与风险隔离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等。 第四部分对SPV的法律构造作了一定的探讨。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及根据SPV的自身发展需要,在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公司法》的基础上,并加以适当的改造,形成符合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需要的SPV。 第五、第六部分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监管和投资者的诉权保障机制作了分析和探讨。笔者认为,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金融监管机构对证券化市场监管和引导显得更重要,并对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监管应当注意的事项作初步的分析。投资者的诉权保障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结合已有的立法经验,本文也对投资者诉权行使范围和方式作了一定的探讨。 最后一部分为结论,即对全文的观点进行综合。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F832.51
本文编号:2579847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F832.5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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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剑波;;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运用[J];中国证券期货;2013年04期
,本文编号:257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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