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筹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3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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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中国经济领域最为热门的话题。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模式之一,是指筹资人或发起人通过网络平台集合众多公众投资者的小额投资,用以支持其创业经营、创意实现或者其他项目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1。通过向公众筹集资金从事某些活动自古以来就有,但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使得筹资者和社会大众之间的资金支付成本、信息传递成本显著降低,推动众筹成为一种受众广、成本低、效率高的集资方式。在我国严格金融管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大背景下,众筹开拓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普通民众小额权益投资的新渠道,对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2014年以来,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互联网巨头更是纷纷涉足众筹领域,从文化艺术、科技创新到股权融资、实业众筹,各类众筹蓬勃开展。然而,受制于当前证券法公开发行的相关要求、公司法200人股东上限的规定和刑法对非法集资的严格管控,众筹缺乏在我国发展的法律基础,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一度伴随着诸如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和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2014年12月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类比私募进行管理,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方式、较高的合格投资者门槛等均背离了众筹的本质属性,不利于发挥众筹的优势,也难以契合众筹融资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我国众筹融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向公众募集资金,更像是是公开进行广告宣传的私募。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国内众筹发展现状的梳理和及其面临法律问题的分析,并借鉴域外众筹的监管经验,提出了规范我国众筹融资发展的法律建议:一方面,在证券法修订的背景下推动上位法相关条文的修改,确立小额发行豁免的原则,为众筹的发展预留法律空间;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公募众筹监管细则,设计具体的小额众筹豁免制度,同时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做到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本文分为四章,各章内容分别如下:第一章为众筹概述,主要叙述了众筹的概念、分类及运作模式。众筹分为非股权类众筹和股权众筹,其中非股权类众筹又包括捐赠类众筹、商品服务类众筹、债权类众筹。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法律风险及监管远比非股权类众筹复杂,因此在力求全面的同时,本文将针对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法律构建予以重点介绍。第二章介绍了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及法律环境,主要围绕着美国《JOBS法案》和我国的《管理办法》展开对比分析。《JOBS法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众筹融资予以注册豁免,使股权众筹在美国合法化并获得迅速发展。相比之下,我国的《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类比私募进行管理,难以契合众筹融资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该章以股权众筹平台“大家投”为例进行介绍,从而引出了我国众筹融资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第三章对现行法框架下我国众筹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予以具体分析,由于法律滞后于金融创新,众筹融资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一方面,在现行法框架之下,众筹面临着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管理办法》也将股权众筹界定为非公开发行,并将其类比私募进行管理。因此严格来说,公募性质的众筹在我国缺乏赖以生存的法律土壤。另一方面,众筹中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项目风险以及潜在的资金欺诈等风险不容忽视,也引发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第四章在借鉴美国《JOBS法案》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众筹融资法律建构的相关建议:首先,应在《证券法》修订的背景下推动上位法相关条文的修改,确立小额发行豁免的原则,为众筹的发展预留法律空间,为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监管细则提供支持与依据;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将众筹融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区分开来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公募众筹监管细则,设计小额众筹豁免制度。同时,需要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采取简易信息披露、限制投资额度等做法,平衡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最后,在股权众筹发展初期,可以借助四板市场进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进我国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完善。
【关键词】:众筹 《JOBS法案》 非法集资 小额发行豁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7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4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10-11
- 二、文献综述11-12
- 三、研究方法12
- 四、论文结构12-13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3-14
- 第一章 众筹概述14-17
- 第一节 众筹概念及其运作模式14-15
- 一、众筹概念14
- 二、众筹运作模式14-15
- 第二节 众筹分类15-16
- 一、非股权类众筹15
- 二、股权众筹15-16
- 第三节 众筹特征及意义16-17
- 第二章 众筹融资在国内外的发展17-22
- 第一节 众筹融资在国外的发展及美国《JOBS法案》17-19
- 一、众筹融资在国外的发展17-18
- 二、美国《JOBS法案》18-19
- 第二节 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及《管理办法》19-22
- 一、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以“大家投”为例19-20
- 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2
- 第三章 现行法框架下众筹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22-29
- 第一节 非法集资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22-24
- 一、非法集资风险22-23
- 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风险23-24
- 第二节 《管理办法》无法契合众筹融资的现实需要24-26
- 一、将股权众筹界定为非公开发行24-25
- 二、合格投资者门槛偏高25-26
- 三、众筹平台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晰26
- 第三节 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26-29
-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及欺诈风险27
- 二、项目失败风险27-28
- 三、平台资金管理风险28
- 四、退出机制不完善28-29
- 第四章 我国众筹融资的法律建构29-37
- 第一节 完善上位法相关规定29-31
- 一、完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29-30
- 二、厘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30-31
- 第二节 小额众筹豁免制度31-33
- 一、小额发行豁免概述31-32
- 二、小额众筹豁免制度设计32-33
- 第三节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33-35
- 一、简易信息披露机制33-34
- 二、投资额度限制34
- 三、领投人制度34-35
- 四、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35
- 第四节 四板市场或可成为众筹试验场35-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1
- 后记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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