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利益实体制度的合法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3 23:40
【摘要】:自从新浪借助可变利益实体(下文简称“VIE”)模式成功在美国上市之后,过去十佘年间,不少中国最优秀的互联网公司得以通过协议控制登陆海外资本市场。不过,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未出台针对VIE架构的具体规则,VIE模式一直游走在“非法令禁止即合法”法律盲区。针对这一现象,法律顾问在出具意见书时,往往作如下表述:“协议控制结构个别地符合中国法律,但是不能保证中国政府监管机构对此有其他理解,也不能保证未来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法律争议。” 本文即以此背景为出发点,分别从VIE制度的宏观意义、VIE制度的微观意义、VIE制度的法律行为定性、VIE制度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四个角度来对VIE制度的合法性限度问题进行论证。具体而言,上述四个方面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第1-2章)分别从公司的合同理论和VIE制度的会计意义两个角度对VIE制度在宏观层面进行剖析,旨在对其进行概括性的描述,以利于引入下文微观层面的制度解读。 第二部分(第3-4章)借助多家采用VIE模式上市的公司披露公告中,对于VIE协议的表述,阐述了VIE协议中各协议的法律内涵和商业内涵。此外,还通过将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东权利逐一对比的模式,就VIE协议如何“架空”股东权利作了详细解释。并进一步解释了为何VIE合同权利与股东权利之间不具有可类比性。 第三部分(第5章)结合民法中的脱法行为理论以及无效比例原则理论,对于VIE合同是否属于一类无效法律行为进行了分析。在本部分的分析中,笔者从脱法行为规制的目的、VIE协议项下潜在的利益影响方、使VIE协议无效会否有失均衡等角度,均得出VIE行为不属于无效法律行为之结论。 第四部分(第6-7章)则揭示了可能影响VIE制度“命运”的另一重因素——即行政管制的影响。笔者结合近年来行政机关的执法实践,解释了诸多拟上市公司最终放弃VIE结构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归咎于行政机关审批中所设置的障碍。尽管行政机关本身无权宣告VIE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却能通过行政裁量权,使当事人采纳VIE制度所欲实现的目的落空。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图文】:
图2 -翔宇疏淡(HK: 00871)的股权架构图(1)中国经营实体的股东为境内自然人周女士和刘先生,其属性为内本制度自然不受限于外商投资资本方面的规定;(2)尽管中国经营实体与翔宇中国之间存在合约安排,基于该等合同可以认为中国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权归属于刘先生和董先生共有。但先生本身亦为中国公民,因此即便在董先生与翔宇中国间创设了多层该多层实体均由刘先生或董先生控制,因此不会产生中国经营实体被境
本文编号:2740330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图文】:
图2 -翔宇疏淡(HK: 00871)的股权架构图(1)中国经营实体的股东为境内自然人周女士和刘先生,其属性为内本制度自然不受限于外商投资资本方面的规定;(2)尽管中国经营实体与翔宇中国之间存在合约安排,基于该等合同可以认为中国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权归属于刘先生和董先生共有。但先生本身亦为中国公民,因此即便在董先生与翔宇中国间创设了多层该多层实体均由刘先生或董先生控制,因此不会产生中国经营实体被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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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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