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属人法的主义之争与中国选择
发布时间:2020-07-16 21:46
【摘要】:关于法人属人法连接点之选择,素有“成立地说”与“真实本座说”两大主义。法人的真实本座所在地一般是指法人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机构所在地。法人的成立地与真实本座所在地通常是一致的,此时“成立地说”与“真实本座说”最终指向的法律并无区别。但为便利业务开展或出于避税或追求宽松的公司法的目的,发起人往往有动力在外国(州)成立公司,但实际上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地仍在本国(州),法人的成立地与真实本座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并非罕见。“成立地说”与“真实本座说”的“真实冲突”即体现在二者在法人的成立地与真实本座所在地不一致时对连接点的选用上。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原则上以成立地作为法人属人法之连接点,法人属人法两大主义之争在我国看似已尘埃落定。但《法律适用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实际上并未有效解决法人的成立地与真实本座所在地不一致时的法律选择问题,反而将这一问题推脱给法院,期待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解决。从笔者梳理的司法案例来看,面对立法者留下的这一“烫手山芋”,我国法院无一例外地径直适用主营业地法,这不禁使人怀疑我国《法律适用法》实际上采纳的仍是“真实本座说”?回顾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历程,国内对法人属人法的研究始终处于边缘地位,理论的缺失使得立法者很难自信地细化规则,法院也无法深化对法人属人法的认识以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只有进入到法人属人法两大主义之争的理论深处,分析两大主义的差异并探究其根源,才能明晰立法者或法院在法人属人法连接点选用上的应有考量,并为我国立法之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建议。第一章首先展示两大主义的基本主张,并尝试探讨两大主义之共识与分歧。出于法律适用统一与确定的目的,“真实本座说”与“成立地说”均事先为法人属人法确定某一特定连接点,但对连接点的具体选择产生了分歧。“真实本座说”借用最重要关系原则强调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同时认为公司发起人在其本国从事经营活动但选择在外国注册的目的并非总是值得尊敬。“成立地说”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便利性,主张法人内部事项应适用成立地法;发起人对成立地的选择即为对法人内部事项准据法的默示选择,法人属人法应保护发起人的正当期待。第一章还总结了两大主义之争的近况。进入到21世纪,“真实本座说”不仅渐趋受到欧盟各成员国的冷落,而且欧洲法院也先后作出多项裁决,否定“真实本座说”给在欧盟各成员国境内成立的法人的营业自由施加限制的正当性。第二章探究两大主义之争的起源、“真实本座说”式微的真正原因,旨在说明无论从法人属人法两大主义之争的历史起源来看,还是按照政策分析方法的要求,立法者或法院关于法人属人法连接点的选用均须考虑或回应本国(州)公司法的实体政策与规范构成。考虑到这一点,“真实本座说”强调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背后理由虽然充分,但其全然否定发起人对法人内部事项准据法的默示选择,忽略了公司法为私法的共识及公司法中存在大量任意性规则的事实。“成立地说”主张法人内部事项原则上适用成立地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合了公司法最大程序允许股东自治的实体政策,亦符合公司法以任意性规则为原则的规范构成。第三章分析“成立地说”的缺陷与补救之策。“成立地说”不要求成立地与法人之间具有真实联系,容易滋生“虚假外国公司”现象。对于“虚假外国(州)公司”,采用“成立地说”的法域允许法院适用与法人内部事项有最重要关系之法域(通常也是法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所属法域)的公司法对其进行规制,目的即在于落实该法域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强化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虚假外国(州)公司”规则最初以单边冲突规则的形式出现。上世纪50年代后,美国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先后在其公司法中纳入“扩展适用规定”,规定外国(州)公司在与本州拥有充分关系后,其部分内部事项应受本州公司法中特定规范的约束。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版)》、欧洲部分国家(如荷兰、意大利)亦采用了不同的模式对“虚假外国(州)公司”进行规制。本章列举并对比了规制“虚假外国(州)公司”立法的不同模式。第四章力图证成我国法人属人法原则上采用“成立地说”的合理性,检讨立法之不足、检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规则细化的具体建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原则上以成立地为法人属人法之连接点,尊重发起人在法人内部事项上的默示法律选择,暗合了自2005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自由化改革的主旋律,不失为明智之举。但《法律适用法》第14条第2款实际上并未有效解决法人的成立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时的法律选择问题。司法实践中,在成立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时,法院反而采用“真实本座说”进行法律选择。建议未来最高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指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第2款之立法目的在于落实主营业地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在最大限度内尊重发起人的意思自治与正当期待。另外,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待,建议未来司法解释明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第2款所指的主营业地是法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一般是指法人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地。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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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卢h挶
本文编号:275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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