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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责任与“资本显著不足”责任之辨析

发布时间:2020-12-26 00:51
  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使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和因瑕疵出资致使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可能性大幅提升。但股东瑕疵出资和资本显著不足毕竟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责任体系,在法律性质、立法价值取向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准确把握瑕疵出资与资本显著不足各自的内涵与特征,明确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区分瑕疵出资和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股东分别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这两种不同责任类型之间的衔接和转化就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章来源】: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01期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股东瑕疵出资法律问题理论阐释
    (一) 股东瑕疵出资的内涵
    (二) 瑕疵出资行为的表现形态
        1. 出资义务的不履行:虚假出资。
        2. 出资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出资不实。
        3. 抽逃出资。
    (三) 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承担
        1.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资本充实责任。
        2. 瑕疵出资股东对合法出资股东的责任:违约责任。
        3.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三、资本制度改革下“资本显著不足”重提的必要性
    (一) 资本显著不足内涵新变化
    (二) 资本显著不足认定标准不统一
    (三) 资本显著不足责任承担方式存分歧
四、瑕疵出资责任与资本显著不足责任的对接
    (一) 瑕疵出资责任与资本显著不足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1. 法律性质上的区别与联系。
        2. 法律责任上的区别与联系。
    (二) 瑕疵出资责任与资本显著不足责任之转化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公司资本制度中“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J]. 陈声桂.  行政与法. 2016(01)
[2]“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之变革[J]. 薛波,刘浩然.  行政与法. 2015(12)
[3]“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J]. 胡改蓉.  法学评论. 2015(03)
[4]认缴登记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均衡保护[J]. 蒋建湘,李依伦.  法学杂志. 2015(01)
[5]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J]. 沈贵明.  法学. 2014(04)
[6]论公司成立时资本显著不足的责任承担——应否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我见[J]. 陈婷.  当代经济. 2011(16)
[7]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问题研究[J]. 刘俊海.  法律适用. 2011(08)
[8]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J]. 石少侠.  当代法学. 2006(05)

硕士论文
[1]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 张帆.烟台大学 2017



本文编号:293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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