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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决议的公司关联担保合同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9 22:10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理解不一致。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经过决议存在必要性,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忠实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公司法的文本结构逻辑使然,是践行公平商业逻辑的需要。对未经决议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有主张该种合同有效和主张该种担保合同无效两种进路,但都存在缺陷。其效力应为"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合同法》第五十条,形成了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的规定注重权衡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文章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9年05期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提供关联担保需经过决议的必要性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忠实义务的内在要求
    (三)公司法的文本结构逻辑使然
    (四)践行公平商业逻辑的需要
二、未经决议的关联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中的争议点
    (一)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范属性不明确
    (二)效力范围认识不统一
    (三)相对人是否有审查义务不明确
三、利益衡量视角下未经决议关联担保合同效力分析
    (一)利益衡量的依据
    (二)未经决议关联担保合同效力“一刀切”的弊端
    (三)未经决议的关联担保合同应“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
四、“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规定的合理性证成
    (一)“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优于“一刀切”的做法
    (二)“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不会造成激励扭曲
    (三)“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与相关条文相协调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担保合同中善意相对人认定标准研究——基于《民法总则》对《合同法》50条之扬弃[J]. 吴越,宋雨.  社会科学研究. 2018(05)
[2]公司担保中交易相对人合理的审查义务——基于45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J]. 李游.  政治与法律. 2018(05)
[3]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效力[J]. 杨代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1)
[4]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法律构造——以美国判例法为研究中心[J]. 陈鸣.  比较法研究. 2017(05)
[5]公司担保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J]. 高圣平.  政法论坛. 2017(05)
[6]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再审——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为分析基点[J]. 吴越.  政法论坛. 2017(05)
[7]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中的软家长主义——以股东压制问题为例[J]. 潘林.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1)
[8]“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之考察与检讨 以《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实务进展为中心[J]. 姚明斌.  中外法学. 2016(05)
[9]质疑法定资本制之改革[J]. 蒋大兴.  中国法学. 2015(06)
[10]上市公司高管道德风险与声誉机制作用研究[J]. 李培林.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5)



本文编号:294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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