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分割股权类资产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3 09:57
离婚夫妻分割股权类资产,向来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双重约束,但目前的夫妻股权类财产分割制度一味承袭公司法,存在诸多弊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正式施行,但取代《婚姻法》的"婚姻家庭编"也未曾具体涉猎这一问题。随着日益增高的离婚率以及夫妻财产的多样性变化趋势,尤其越来越多的公司将股权纳入奖励机制,类似"当当家变"这一兼具社会话题和法律争议的夫妻股权分割难题逐渐跃入大众视野,本文对离婚夫妻股权分割制度进行研究探讨。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夫妻股权类资产分类
(一)夫妻间一方在结婚前持有的股权类资产
(二)夫妻间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婚前个人财产持有的股权类资产
(三)夫妻双方在结婚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持有的股权类资产
二、我国夫妻股权分割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法律规定冲突
(二)没有考虑到股权类资产的特殊性
(三)未能兼顾非股东一方的弱势地位
(四)企业本身操作难度大,隐患多
1. 直接将股东出资时购进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2. 以公司目前的净资产额为基准进行转让价格换算。
3. 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 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
三、夫妻股权分割制度的思考与改进方案探讨
(一)充分考虑股东权利和公司性质
(二)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三)在便利操作的前提下,减少对公司不良影响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析离婚诉讼中公司股权的分割[J]. 林岚.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0(01)
[2]离婚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J]. 吴菲. 经济师. 2009(02)
本文编号:3016314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夫妻股权类资产分类
(一)夫妻间一方在结婚前持有的股权类资产
(二)夫妻间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婚前个人财产持有的股权类资产
(三)夫妻双方在结婚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持有的股权类资产
二、我国夫妻股权分割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法律规定冲突
(二)没有考虑到股权类资产的特殊性
(三)未能兼顾非股东一方的弱势地位
(四)企业本身操作难度大,隐患多
1. 直接将股东出资时购进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2. 以公司目前的净资产额为基准进行转让价格换算。
3. 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 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
三、夫妻股权分割制度的思考与改进方案探讨
(一)充分考虑股东权利和公司性质
(二)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三)在便利操作的前提下,减少对公司不良影响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析离婚诉讼中公司股权的分割[J]. 林岚.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0(01)
[2]离婚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J]. 吴菲. 经济师. 2009(02)
本文编号:301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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