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决议不成立的思考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1-03-08 16:41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这一决议瑕疵类型,该制度的引进打破了"二分法"的僵局,也给了司法实践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决议不成立制度在法律后果上的规定尚不充分,并且关于不成立之诉的提诉人范围也有待完善。此外,还应当严格限制决议不成立条款的适用情形,以免引起滥诉。 

【文章来源】: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18,26(1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引入决议不成立制度的必要性
    (一) 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理论的接轨
    (二) 司法实践中的实务呼吁
    (三) 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 (四) 》第五条的适用
    (一) 合格会议召开条件
        1. 合法的召集权人
        2. 合法的通知程序
        3. 合法的会议召开地点和时间
    (二) 合格表决方式成立条件
        1. 合法的表决人
        2. 合法的出席人数
        3.表决权的认定
三、对现行决议不成立制度的完善
    (一) 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二) 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提诉主体
    (三) 决议不成立的认定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及其救济体系再构建——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为中心[J]. 李建伟.  商事法论集. 2008(02)
[2]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J]. 钱玉林.  现代法学. 2005(03)



本文编号:307133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307133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2fb0***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