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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贸区改革下外资股权转让审批制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5 17:27

  本文关键词:论自贸区改革下外资股权转让审批制的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正式成立,在自贸区内已实现的法治改革经验,其在运作及制度方面的创新将给予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新的借鉴。自贸区改革的重点方向是终结审批制,实行获准入前国民待遇,逐步建立“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方式许可为辅”的投资准入管理体制,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转变政府职能,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是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是进一步积极主动开放的需要,有利于形成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新优势,构建我国与世界各国发展的新平台,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空间。本文以此为分析着眼点,提出对审批制度创新改革的建议。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引进外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第一部外资企业法。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对外贸易不断扩大。我国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内的经营活动加以许多限制。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不断增多,由于涉及外来投资,我国各方面政策对此的限制颇多,不少限制性的政策甚至阻碍了正常投资的进行及发展。外商投资活动在经营活动中所遇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涉及股权转让问题尤为突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对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影响很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影响深远。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是以合同为存在基础,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各个环节均须审批,由此外商投资企业领域产生法律纠纷十分特殊,尤其是股权转让纠纷。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身份特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影响着股权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公司发展前景与经济稳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与中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股权转让不同,时常牵涉国家宏观政策及产业经济安全,有关的股权转让适用法律及审批程序都十分复杂。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触及法律关系颇多,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批登记和资本流转问题。目前有关其股权转让问题规定较少,适用法规同时与多个部门法衔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佳,从而引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争议问题。外商投资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最主要的矛盾纠纷,集中在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上。本文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为切入点,系统分析审批制度与外资股权转让的关系,重点分析未经审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并对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因素进行探讨。综合分析国内外学者意见,提出外资审批制度不合理之处,并努力寻求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救济方式,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见到我国目前外资企业立法存在的不足。新公司法修改,外资三法与公司法矛盾日益显现,应重建外资法律体系与《公司法》衔接。要进一步完善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法规,构建良好的外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国外资引入和有序经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实现以开放促进发展和改革。2015年1月19日,我国商务部公布了外国投资法草案,废除了逐案审批制度,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将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了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对象不再只是合同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大多数的外资不再审批。我国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以构建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以此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形势,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和可预期。进一步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为构建新的外资企业法展开新方向。坚持以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为改革方向,创新外国投资管理体制,制定出符合我国目前基本国情的、顺应国际通行规则发展趋势的外资企业基础性法律,为外国投资构建更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本文分五部分研究,首先介绍了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现状和股权转让纠纷问题,提出我国审批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重要影响。其次分析了我国审批制度的设立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再次,对审批制度下未履行报批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司法救济展开分析。最后,提出如何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的建议。各章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现状及股权转让纠纷问题,并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争议焦点,从而引出审批制度对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重要影响。第二部分叙述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批制度,并对审批的范围和性质展开分析,提出当前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三部分论述了审批制度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并重点分析“未生效说”的来源及合法依据。第四部分分析在当前审批制度下,报批义务人未及时报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如何采取司法救济问题。第五部分建议如何完善当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提出应实现由逐一审批向审批与备案相结合转变,通过实务经验及理论分析构建新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自贸区运作及制度方面的创新将给予审批制度的改善提供了新的借鉴。外国投资法草案的颁布,预示着我国将制度定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与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制定顺应国际通行规则发展趋势的外资企业基础性法律,为外国投资创建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 外商投资 股权转让 合同效力 审批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2
  • 导言12-20
  • 一、问题的提出12-13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3-14
  • 三、文献综述14-18
  • 四、主要研究方法18
  • 五、论文结构18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8-20
  • 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股权转让概述20-25
  •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股权转让概述20-22
  •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20-21
  •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21-22
  •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及其区分22-23
  •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22
  •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类型22-23
  •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23-25
  •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23-24
  • (二)股权转让协议与审批24
  • (三)其他规定24-25
  •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批制度25-35
  • 一、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制的设立25-27
  • 二、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7-30
  •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制存在的问题27-29
  •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29-30
  • 三、股权转让合同审批范围及性质30-35
  • (一)审批的范围31-33
  • (二)审批的性质33-35
  • 第三章 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35-46
  •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分离35
  •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的效力分析35-39
  • (一)合同有效说36
  • (二)合同无效说36-37
  • (三)合同未生效说37-39
  • 三、如何认定未获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39-46
  • (一)效力现状评价39-43
  • (二)是否报批对合同效力影响43-44
  • (三)股权转让合同未获审批具有的形式约束力44-46
  • 第四章 违反报批义务之责任和救济46-53
  • 一、报批义务概述46-48
  • (一)报批义务性质46-47
  • (二)报批义务范围47
  • (三)报批条款效力47-48
  • 二、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48-50
  • (一)缔约过失责任48-49
  • (二)违约责任49-50
  • 三、违反报批义务的救济途径50-53
  • (一)诉请判决履行50-51
  • (二)间接或替代履行51
  • (三)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51-53
  • 第五章 如何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批制度53-72
  • 一、简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批制度53-56
  • (一)简化股权转让审批制度程序及内容53-54
  • (二)将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54-56
  • 二、实行国民待遇56-61
  • (一)采取负面清单模式56-57
  • (二)给与市场主体平等地位57-59
  • (三)借鉴世界先进立法经验59-61
  • 三、构建和完善外资企业审批制度的立法61-72
  • (一)融合外资法与公司法61-62
  • (二)重构外资企业法62-72
  • 结语72-73
  • 参考文献73-7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76-77
  • 后记77-7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刘克毅;;析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适用 关于如何处理外商投资法律与《公司法》适用冲突的探讨[J];法律适用;201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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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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