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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视阈中的公司决议及其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2-12-06 02:36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在公司法规范存在缺漏时,基于《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即可适用于公司决议纠纷。然而,行为法规则无法回应公司决议的团体性,也与组织法的原则和价值相矛盾。法律行为制度以契约为原型,其规范重心在意思与表示的一致及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公司决议制度则调整公司意思的形成,亦即部分成员或机关成员的意思如何成为公司的意思从而约束全部。公司决议本质是"公意",而非"合意"。决议只有在符合公司法与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时,方被评价为公司意思。公司决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由公司法专门调整的必然性。故对公司决议,公司法有规定的,当然应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未有规定的,应先根据公司法的精神与原理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避免动辄向民事行为法逃避,对公司决议削足适履地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制
    (一) 公司意思形成是表决行为的“化合”过程
    (二) “化合”的条件:程序正当和权限合法
三、公司意思形成中的程序失当
    (一) 妨碍股东知情权
    (二) 干扰股东参与权、提案权与投票权
四、 公司意思形成中的权限欠缺
    (一) 决议逾越公司自治边界
    (二) 决议逾越公司内部分权界限
五、决议效力评价体系反思:与法律行为相对照
    (一) 效力瑕疵之治愈机制:流动的效力形态边界
    (二) 效力认定之影响因子:变化的效力评价指标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缓和的结果归属[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19(03)
[2]《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目的:如何解读、如何适用?[J]. 施天涛.  现代法学. 2019(03)
[3]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分析[J]. 王延川.  当代法学. 2019(03)
[4]股东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探析——公司决议中冒名(伪造签名)案件的实证分析[J]. 栗鹏飞.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5]《商法通则》/《商法典》的可能空间?--再论商法与民法规范内容的差异性[J].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2018(05)
[6]《商法通则》立法大家谈[J]. 赵旭东,石少侠,李建伟,梁上上,于莹.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3)
[7]基础回填: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J]. 李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8]股东会与董事会分权制度研究[J]. 许可.  中国法学. 2017(02)
[9]决议行为归属与团体法“私法评价体系”构建研究[J]. 吴飞飞.  政治与法律. 2016(06)
[10]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标准与判断原则[J]. 赵心泽.  政法论坛. 2016(01)



本文编号:371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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