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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私募股权基金的地方性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10 18:23

  本文关键词:河南省私募股权基金的地方性立法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自建设中原经济区上升为国家规划之后,在这一区域内,私募股权基金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作为一个长期有着农业大省帽子而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发展较为缓慢的内陆省份,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方面的发展也同样发展较晚,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结合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实施情况和河南省私募股权基金的地方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实施问题,借鉴国内外经验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强调了河南省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立法规制体系时应首先明确监管模式与监管原则。制定符合地方经济特色的引导性原则。采用原则为主、规则为辅的监管模式,就需要制定一套基本的监管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有本地方特色,符合本地方经济现状和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的具体原则。就河南省来说,河南省经济发展程度属中等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同北京、上海等地差距较大,投资者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河南省私募股权基金业的风险相对更大,更需建立投资人资格审查制度,为“合格投资者”划定严格标准,并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项目的各个环节对其进行审查,以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河南省在构建健全的监管体系的同时,仍须强调行业协会的重要性,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监管职责,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内部调整机制,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维护企业平等权益,进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促进本地区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地方性立法 监管模式 监管原则 投资人资格审查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7;D922.287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10
  • 绪论10-14
  • 1.1 选题背景10-11
  • 1.2 研究意义11
  • 1.2.1 理论意义11
  • 1.2.2 现实意义11
  • 1.3 文献综述11-12
  • 1.4 研究内容12-13
  • 1.5 研究方法13-14
  • 1.5.1 比较分析方法13
  • 1.5.2 文献分析法13-14
  • 第一章 私募股权基金地方性立法规制的研究基础14-22
  • 1.1 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含义14-16
  • 1.1.1 私募14-15
  • 1.1.2 基金15
  • 1.1.3 私募股权基金15-16
  • 1.2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分析16-18
  • 1.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立法规制的现状分析18-22
  • 1.3.1 国家修订“三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18-19
  • 1.3.2 国家出台“两个办法”对其进行监管19-20
  • 1.3.3 国家颁行“两个通知”对其进行规范20-22
  • 第二章 河南省私募股权基金地方性立法现状分析22-26
  • 2.1 河南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分析22-23
  • 2.2 河南省私募股权基金地方性立法规制现状分析23-26
  • 2.2.1 监管体系未建立23-24
  • 2.2.2 投资者人数未明确24
  • 2.2.3 行业协会设置未规定24-26
  • 第三章 河南省私募股权基金地方性立法规制的必要性26-30
  • 3.1 私募股权基金对于河南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26-28
  • 3.1.1 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6
  • 3.1.2 最大程度地帮助企业成长26-27
  • 3.1.3 整合社会优质资金27
  • 3.1.4 有助于产业结构调整27-28
  • 3.2 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法律规制能够有效规避风险28-30
  • 第四章 国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立法及监管制度比较30-40
  • 4.1 英美私募股权基金立法及监管制度分析30-35
  • 4.1.1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立法及监管制度分析30-32
  • 4.1.2 英国私募股权基金立法及监管制度分析32-34
  • 4.1.3 国外经验的启示34-35
  • 4.2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地方性立法及监管制度分析35-40
  • 4.2.1 北京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上作出的探索35-36
  • 4.2.2 上海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上作出的努力36-37
  • 4.2.3 天津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上的创新37-38
  • 4.2.4 国内经验的积累38-40
  • 第五章 完善河南省私募股权基金地方性立法规制的建议40-46
  • 5.1 明确立法规制模式与基本原则40-42
  • 5.1.1 选择较为宽松的立法规制模式40
  • 5.1.2 确定一系列引导性原则40-42
  • 5.2 建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资格审查制度42-43
  • 5.3 鼓励建设行业协会43-46
  • 5.3.1 保持一个支持鼓励的态度44
  • 5.3.2 确定一个明确的监管方向44-46
  • 结语46-48
  • 参考文献48-50
  • 致谢50-52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52-5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1 李文;;浅谈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规制[J];财会月刊;2011年02期

2 黄嵩;魏恩遒;窦尔翔;;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理与价值创造[J];改革与战略;2011年04期

3 东明;陈浪南;;私募股权基金的分阶段投资策略研究[J];经济经纬;2009年03期

4 郭田勇;孙轶东;;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与自律[J];西部论丛;2008年06期

5 王睿;;浅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成因及其管理对策[J];现代商业;2011年21期

6 刘晓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制度研究——以证券投资基金法(2011年草案)的完善为视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03期

7 刘金玲;明星彤;高飞;;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J];中国金融;2009年21期

8 周子凡;;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保护[J];学习与实践;2011年06期

9 孙长华;;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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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3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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