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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事由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19 04:12

  本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事由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股东除名制度发源于人合企业,旨在维护企业的人合性。而有限责任公司虽是资合企业,但基于特殊的构造,其同样具备了较强的人合性,各国立法和实践也逐步认同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股东除名制度。我国股东除名制度长期处于空白,直到《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才千呼万唤始出来。但该制度的规定现存很多问题,尤其是对于除名事由的规定仅限于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过于粗陋,难以应对实践需求。任何一项法律规则中使其得以适用的事实前提乃是最重要的,所以除名事由无疑是除名制度的核心,有必要对除名事由进行专门研究以求为我国完善除名制度在除名事由的选择上提供有所帮助的见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事由的构建涉及资合性与人合性、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效率与公平几组重要的矛盾,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与取舍。笔者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循着公司法精神和我国公司法日益开放的态势,结合实践,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以充分发挥公司自治和促进公司效率为目标对除名事由进行了分析并表达了立法选择的观点。本文正文包括四个章节和结论,每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通过发现我国现行法之不足,借由对域外法的比较分析所得启示,归纳总结出以表现形式不同而划分的三类除名事由,分别是立法规定的法定事由,公司自行约定的约定事由以及前两者未规定或规定不明但仍有必要适用除名制度的重大事由。后文即以此为纲,对三类除名事由逐一进行讨论。第二章讨论法定事由。考虑到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法定事由可依原则化到类型化的路径探寻,提炼出原则性的确立标准,再寻找出适合列举的事由类型。首先从制度沿革出发,人合性是贯穿除名制度始终的根本性要素,存在对人合性要素破坏的情况并可直接归因于特定股东可考虑对该股东除名。但人合性乃主观性极强的概念,为客观化其判断标准,从制度目的和规范功能出发可得出股东对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可成为法定事由,而股东自身因素改变这一情形由于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形态上的资合本质,不宜成为法定事由。接着从合同解除理论出发可将除名事由类型化为股东不履行义务而构成根本违约的行为。股东所负义务首当其冲便是出资义务,对此笔者从失权规则的角度重新思考了因瑕疵出资而除名,并论证了因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部分除名”。股东之间基于人身关系的结合还负有一定程度上的忠实义务,股东若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共同利益可成为除名事由。除此两类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股东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侵犯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同样可成为除名事由,但该事由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最后通过对三类事由进行讨论,笔者认为唯有瑕疵出资因具有明确性、典型性和普遍性,适宜列举式立法,而违反忠实义务,侵犯公司利益虽不适宜列举,但为了确保其在司法适用中的说服力,应该进行概括式立法。第三章分析约定事由。除名事由是任意性规则,且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所以公司有权自行约定。笔者认为约定事由应该与法定事由分而治之,因为约定事由天生就存在一种对法定事由确立的原则的突破性。约定事由的设定可以只针对特定股东,可以约定以股东自身因素的改变而除名,甚至可以脱离除名制度原有的规范目的,仅仅把约定除名当成一项促进公司效率的博弈工具。约定事由不排除司法的审查,但为了保证其效用,法院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和事实判断,避免因对其进行解释而陷入扭曲股东本意或代替股东设立规则的困境。所以约定事由应该具有明确性否则视为不存在或者需要结合法定事由的原则进行判断。约定事由形式上应由股东一致合意设立,这也是约定事由正当性所在,严苛的形式要件可确保约定事由具有极大自由度的同时不损害股东的利益。约定事由的设定虽然自由但绝不可任意而为,必须确保股东意思表示的真实自由,不得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底线要求。第四章主要从重大事由的必要性进行论述。重大事由的适用可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和僵化性,更好的实现正义价值,但对法律的有序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影响。为了兼顾秩序价值,重大事由应该在法定事由的框架内进行适用,既能更大的发挥制度效用又能保障股东的合理预期,防止制度滥用。另外笔者还发现一项并非满足法定事由原则的特殊的重大事由,即股东在满足公司僵局条件时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可将该股东除名,并论述了该种情形适用除名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最后结论一章笔者对前文进行总结,表达了立法选择观点:我国除名事由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的重构,最好的选择是三类事由协同作用。法定事由以“瑕疵出资”为例举项;以“滥用股东权利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严重损害”和“其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概括项;以“公司股东一致同意的事由”明确表达法律对公司赋予设定除名事由的自治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以重大事由在法定原则的框架内适用除名制度的惯例。三管齐下,法定事由与约定事由一张一弛,一静一动,辅之以重大事由确保制度疏而不漏,除名事由得以完整构建。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除名制度 人合性 除名事由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3-6
  • abstract6-11
  • 导言11-16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11
  • 二、文献综述11-14
  • 三、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14
  • 四、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14-16
  • 第一章 我国除名事由现状与国外立法实践16-21
  • 第一节 我国法律之缺陷16-17
  • 第二节 域外法律之借鉴17-21
  • 一、域外除名事由考察17-18
  • 二、比较分析所得三类除名事由18-21
  • 第二章 法定除名事由21-32
  • 第一节 法定事由的确立标准21-24
  • 一、人合性要素的破坏21-22
  • 二、排除股东自身因素的影响22
  • 三、对公司和股东共同利益的严重损害22-24
  • 第二节 合同解除视角下的除名事由24-28
  • 一、不履行出资义务24-27
  • 二、违反忠实义务27-28
  • 第三节 侵权法视角下的除名事由28-30
  • 一、股东侵权行为与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界分28-29
  • 二、因侵权而除名须具备主观故意29-30
  • 第四节 各类型事由可列举性讨论30-32
  • 第三章 约定除名事由32-40
  • 第一节 约定事由的表现形式32-33
  • 第二节 约定事由对法定事由原则的突破33-36
  • 一、约定事由天生具有原则突破性33-34
  • 二、约定事由可成为股东博弈的工具34-35
  • 三、约定事由可针对特定股东35-36
  • 第三节 一致合意是约定事由的正当性基础36-37
  • 第四节 约定事由的规定应尽量明确37-38
  • 第五节 约定事由不可突破的“底线”38-40
  • 第四章 重大除名事由40-43
  • 第一节 重大事由存在的必要性40
  • 第二节 重大事由是法定事由的延伸40-41
  • 第三节 一类特殊的重大事由41-43
  • 结论43-45
  • 参考文献45-47
  • 致谢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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