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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19 21:04

  本文关键词: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机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预测性信息是上市公司对未来发展趋势、经营业绩及重大事项等做出的推测。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观察公司未来的独特视角,对投资者的投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预测性信息毕竟是一种推测,往往会与实际结果存在偏差,具有不确定性,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将预测性信息纳入传统的历史信息的法律规则中,无论是对于投资者,上市公司及其他的证券市场主体都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我国立法中《证券法》与《公司法》没有直接涉及预测性信息的规定,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所制定的一系列信息披露准则性规范中虽然有所涉及却也将预测性信息与历史性信息混为一谈,未做区分,使得我国立法上对于预测性信息的立法规制处于缺失状态。本论文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基于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制度缺失的现实情况下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从理论上分析,预测性信息更加能够反映出证券未来价值走向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弥补证券市场中各主体间信息分布不均的状况,减少投资者为获取信息而投入多余成本,增强证券市场的博弈性,使证券市场的信息能够在各主体间达到一个良性循环。有效市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信号理论反映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证券市场的正义价值以及效率价值,揭示了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故本文通过对美国预测性信息的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法律框架构建的建议。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安全港规则与预先警示性语言,即为信息披露主体构建一个免责机制以达到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的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也应当将重点放在免责规则的构建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发展成熟,证券主体披露积极性不高,投资者并不符合理性标准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构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应以任意性的指引规范和免责规范为主,并将我国预测性信息的构建分为四个方面:基本指引规则的构建以为证券市场主体提供行为依据,区别于历史信息的虚假陈述的认定规则,安全港规则,责任的承担规则以达到鼓励披露的目的。
【关键词】:预测性信息 安全港规则 免责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9
  • 第1章 绪论9-14
  • 1.1 研究意义9-10
  • 1.2 研究现状10-12
  • 1.3 创新12
  • 1.4 研究方法12-14
  • 1.4.1 比较研究方法12-13
  • 1.4.2 历史考察法13
  • 1.4.3 经济分析法13-14
  • 第2章 预测性信息披露基本理论分析14-25
  • 2.1 预测性信息的界定14-18
  • 2.1.1 预测性信息的定义14-15
  • 2.1.2 预测性信息的特征15-16
  • 2.1.3 预测性信息的分类16-18
  • 2.2 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18-22
  • 2.2.1 有效市场理论18-19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19-20
  • 2.2.3 交易成本理论20-21
  • 2.2.4 博弈论21
  • 2.2.5 信号理论21-22
  • 2.3 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制度价值22-25
  • 2.3.1 正义价值22-23
  • 2.3.2 效率价值23-25
  • 第3章 美国预测性信息制度探析25-36
  • 3.1 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25-29
  • 3.1.1 最初对披露预测性信息的禁止25-26
  • 3.1.2 安全港规则的形成26-27
  • 3.1.3 预先警示理论的确立27-28
  • 3.1.4 安全港规则的完善28-29
  • 3.2 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现状29-34
  • 3.2.1 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安全港规则与预先警示性理论29-30
  • 3.2.2 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规制30-34
  • 3.3 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34-36
  • 第4章 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及缺陷36-45
  • 4.1 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36-41
  • 4.1.1 业绩预告披露36-37
  • 4.1.2 盈利预测性信息披露37-39
  • 4.1.3 其他重要预测性信息的披露39-41
  • 4.2 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缺陷41-45
  • 4.2.1 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制内容分散不成体系41
  • 4.2.2 我国立法上没有将预测性信息与历史性信息进行明确的区分41-42
  • 4.2.3 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相关立法规定过于概括规范性不足42-43
  • 4.2.4 没有确立专门针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认定规则43
  • 4.2.5 没有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规则43-44
  • 4.2.6 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44-45
  • 第5章 完善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立法建议45-56
  • 5.1 制定预测性信息披露指导性规范文件实现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化系统化45-49
  • 5.1.1 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内容45-46
  • 5.1.2 预测性信息披露的主体46-47
  • 5.1.3 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原则47
  • 5.1.4 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要求47-48
  • 5.1.5 预测性信息的时间跨度48-49
  • 5.2 建立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规则49-52
  • 5.2.1 虚假陈述的主体49-50
  • 5.2.2 虚假陈述行为50-51
  • 5.2.3 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51-52
  • 5.2.4 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52
  • 5.3 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责任体系52-53
  • 5.3.1 完善行政责任立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52-53
  • 5.3.2 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53
  • 5.4 构建中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规则53-56
  • 5.4.1 安全港规则适用范围54
  • 5.4.2 适用安全港规则相关要求54-56
  • 结语56-57
  • 参考文献57-61
  • 致谢61-62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研究成果6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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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机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6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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