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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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代表诉讼起源于英美法系,英国是最早对这一制度做出规定的国家。其含义是指在公司遭受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提起诉讼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创立以来,逐渐引申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完善治理体系的一项机制,同时也为中小股东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便利。但随着公司法律人格日渐独立化,出现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所有权股东并不是经营者,这便造成在公司决策时,股东利益与经营者决策之间的冲突,适格股东可能因极小利益损害便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对公司的整体运营带来了诸多麻烦。除此之外,在不法目的的驱使下,一些恶意股东借此制度滥于诉讼,从而贬低了股东代表诉讼设置的意义。诸如此类情形出现,不仅违背了创设代表诉讼制度的初衷,甚至在达到其应有价值的目的方面也产生了阻碍,为此在该制度日趋提倡之时,也对此增加了一定要求与限制,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便是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最佳工具。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顾名思义,即在适格主体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对股东代表诉讼从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设置的约束条件。具体是指在申请股东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必须首先向特定的公司接受申请机关请求追究不法行为人的责任,只有当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未做出答复或拒绝起诉之后,股东才得以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规则。该前置程序旨在维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立宗旨的前提条件下,禁止代表诉讼权利的滥用,缓解股东与经营者二者之间的矛盾,寻求经营利益与保护股东权益之间的一种平衡。我国现行立法上,一直没有对股东代表诉讼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直至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才正式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引入我国。2014年新《公司法》的修改,对于前置程序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151条,但是该条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对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参照标准。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整体地论述股东代表诉讼及其前置程序的含义及特征、探究域外法中前置程序的现行规定并对前置程序的不同内容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提出若干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建设性建议。引言部分主要是引出本文研究的论题,包括研究的意义、研究背景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等。结语作为文章的结尾内容,归纳了笔者对全文论题的概述。除这两项内容外,全文大致可以概括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股东代表诉讼及前置程序总体概述。本部分主要对股东代表诉讼含义、特征等内容作出整体的阐述,由此便导出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这一文章讨论的核心话题。在对该机制的含义、特征进行系统性分析后,便对该特殊机制所体现出来实用价值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写到域外法中关于前置程序规定的现状以及相关制度的评析。主要从美国、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概括地介绍了不同国家、地区前置程序规定的现有状况;其次,本部分对不同国家、地区在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具体制度内容层面的不同规定做出评析,主要是从前置程序的申请主体、申请的形式与内容、申请机关的设置、申请的豁免情形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本部分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探究,可以对我国在完善前置程序的道路上提供一些借鉴经验。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分析。主要从现有我国对前置程序这一机制构建的组成内容进行评述。首先,详细阐述了我国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从现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分析出我国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内容;其次,在前文所述现状中,主要是从申请主体、申请形式与内容、申请豁免情形、公司作出的决定及其效力等方面进行探究,进而发现前置程序现有规定存在不足与缺失,为日后在完善我国前置程序制度的道路中做好铺垫。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前置程序制度的完善建议。关于我国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所展露出来的不足与立法上的空白,笔者在结合本国的法情与国情基础上,借鉴域外法完备的成熟体制,进而构建属于我国自己特色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综上,本文主要从四个大部分围绕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这一中心问题进行阐述,构建我国前置程序制度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望本文能在前置程序制度构建中有所帮助。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 前置程序 豁免情形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引言9-10
- 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概述10-16
- 1.1 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特征10-11
- 1.1.1 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10
- 1.1.2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10-11
- 1.2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含义、特征11-12
- 1.2.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含义12
- 1.2.2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特征12
- 1.3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存在意义12-14
- 1.3.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有利于保持公司人格的独立性12-13
- 1.3.2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有利于尊重商业判断原则13
- 1.3.3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可以节约诉讼成本13-14
- 1.3.4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有利于防止投机之诉14
- 1.4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关系14-16
- 2 域外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相关内容的规制及评析16-28
- 2.1 域外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相关内容的规制16-22
- 2.1.1 美国16-19
- 2.1.2 英国19-20
- 2.1.3 日本20-22
- 2.1.4 我国台湾地区22
- 2.2 对域外法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相关内容的评析22-28
- 2.2.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的各方主体23-25
- 2.2.1.1 申请人23
- 2.2.1.2 被申请人23-24
- 2.2.1.3 接受申请机关24-25
- 2.2.2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申请形式和内容25
- 2.2.3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申请期限25-26
- 2.2.4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情形26
- 2.2.5 公司对股东申请做出的决定及其效力26-28
- 3 我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分析28-38
- 3.1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现有法律规定28-31
- 3.2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不足31-38
- 3.2.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申请主体不适当31-34
- 3.2.1.1 对申请人的限制要求不合理31-33
- 3.2.1.2 对被申请人中“他人”内容规定的不明确33-34
- 3.2.2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申请内容与形式不明确34-35
- 3.2.3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接受申请机关存在的问题35
- 3.2.4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对被申请人共同侵权救济措施存在空白35-36
- 3.2.5 公司对股东申请做出决定的效力不合理36-37
- 3.2.6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情形的规定不明确37-38
- 4 针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建议38-48
- 4.1 调整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申请中的主体38-42
- 4.1.1 拓宽和明确申请人的范围38-39
- 4.1.2 明确界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被申请人中“他人”的范围39-42
- 4.2 明晰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申请形式与内容42
- 4.3 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接受申请的机关设置42-44
- 4.4 建立应对前置程序中被申请人共同侵权的救济措施44
- 4.5 完善接受申请机关对股东申请所做决定的效力44-46
- 4.6 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情形46-48
- 结语48-49
- 参考文献49-51
- 后记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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