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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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设立是为了使公司得以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一般意义上,公司设立的后果有两种,即设立成功与设立失败,而所谓的公司瑕疵设立即介于公司设立成功与失败之间的一种非正常形态。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并未完全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或程序来设立的公司的情形。公司设立瑕疵的产生从公司制度的诞生起就一直存在。对于瑕疵设立的公司的法人格,法学界众说纷纭,主要表现为两种处理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结论性证书原则”,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人格否认原则”。“结论性证书原则”就是公司一旦获得了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设立证书,则公司设立成功,并有效存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均采用此模式。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都不承认瑕疵公司的法人格,即采取“人格否认原则”学说。我国《公司法》对于瑕疵公司是否具有人格并未明确,学者们大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之定性为公司设立撤销制度。我国《公司法》对存在瑕疵设立的公司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198条“凡虚报注册资金,提交虚假材料进行违规操作,或其他欺骗性地手段注册公司成功的,公司登记机关要勒令处罚,并要求改正,处于5%到15%的罚款,倘若情节极其严重,营业执照还要被吊销。”在法律后果上,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排列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是条文中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并非公司这个主体所做出的,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同样的规定可以参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第68条以及第69条中。这种一刀切的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其存在的效力,会引起连锁性的经济反应,为了不必要的交易损失,我们应当对其的效力进行多方位的剖析,从法律的经济成本上探视瑕疵设立公司的救济机制。我国对瑕疵设立的公司大多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已经做出即具有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的干预会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诚实守信的个体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而且会大幅度的提高交易成本。笔者希望通过对现行通用的理论体系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多维分析,能够在众多的学说中集结众多真知灼见,能够系统的归纳分析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的救济机制。从而一窥中国立法中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后续填充和补漏。
【关键词】:瑕疵设立 结论性证书原则 法人格的否认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一、公司瑕疵设立概述10-12
- (一) 公司设立的界定10-11
- 1. 公司设立的概念10
- 2.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0-11
- (二) 公司瑕疵设立的界定11
- 1. 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11
- 2. 公司瑕疵设立的渊源11
- (三) 公司瑕疵设立的制度价值11-12
- 二、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12-16
- (一) 法律及司法解释12
- (二) 行政法规12-13
- (三)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存在的问题13-16
- 1. 公司瑕疵设立原因的单一性14
- (1) 公司瑕疵设立的其他表现形式14
- (2) 我国只对瑕疵出资有规定14
- 2. 公司瑕疵设立法人格撤销模式的行政主宰性14-15
- 3. 民事责任划分不清15
- 4. 对瑕疵责任受害人的救济不足15
- 5. 公司瑕疵设立缺少自救机制15-16
- 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考察及启示16-22
-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16-18
- 1.结论性证书规则16
- 2. 公司法人格的个别承认规则16-17
- 3. 强制解散制度17-18
-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18-19
- 1. 原则否认主义18
- 2. 瑕疵设立的公司的法人格否认途径18-19
- 3. 瑕疵设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没有溯及力19
- (三) 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立法19-20
- 1. 香港地区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的立法19-20
- 2. 澳门地区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的立法20
- 3. 台湾地区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的立法20
- (四)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启示20-22
- 四、对于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建议22-27
- (一) 瑕疵设立的公司效力问题22
- (二) 细化公司瑕疵设立的原因22-24
- 1. 股东资格/人数瑕疵23
- 2. 公司章程存在瑕疵23
- 3. 注册资本瑕疵23
- 4. 发起人(股东)意思表示瑕疵23-24
- 5. 设立程序瑕疵24
- 6. 发起人隐瞒事实骗取登记24
- 7. 公司设立目的违法24
- 8. 登记机关人员遗漏审查事项和材料24
- (三) 建立瑕疵补正体系下的行政撤销与司法诉讼的救济制度24-25
- 1. 建立健全的瑕疵补正体系24-25
- 2. 建立行政撤销与司法诉讼的二元救济模式25
- (四) 细化民事责任划分及具体承担方式25-26
- (五) 建立瑕疵责任受害人的救济制度26-27
- 结语27-28
- 参考文献28-29
- 致谢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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