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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08 17:06

  本文关键词:抽逃出资罪问题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抽逃出资罪 罪质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摘要】:抽逃出资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为了进一步遏制抽逃出资现象,有效打击抽逃出资等犯罪行为,我们需要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罪的具体内涵。对此,本文将围绕抽逃出资罪的罪质和犯罪构成,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全文分为三个部分,除引言外,共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为抽逃出资罪的罪质。通过对学界有关抽逃出资罪罪质观点的评析,解读各学说优劣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观点,认为本罪罪质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司财产所有权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二是严禁抽逃出资制度。 第二部分为抽逃出资罪之构成要件分析。此为本文的重点研究部分,笔者从主体、行为方式、犯罪对象、追诉标准等方面对本罪构成进行探讨。首先,在本罪主体方面,笔者将公司发起人排除在外,认为仅公司股东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其中对瑕疵出资人和隐名出资人作了区分。其次,在本罪行为方式上,笔者在界定抽逃出资概念后,根据《〈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对抽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此处,笔者进一步探讨了股东长期无偿占用公司财产行为的性质,认为此类行为属于瑕疵出资,而不是抽逃出资。再次,本罪对象为股东出资。在对股东出资的概念和范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本文对“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以及“来源不合法的出资”的性质作了进一步明确。最后,关于本罪的追诉标准,笔者重点对“后果严重”以及“其他严重情节”进行了解读。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表现形式方面,笔者不赞同司法解释中“合谋抽逃出资”的规定,认为应将其修正为“多数股东以股东会表决的方式合谋或控股股东合谋出资”。 第三部分为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在这部分,本文着重探讨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以及其与相关罪名的界分。在罪数形态部分,笔者重点分析了两个问题:一是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抽逃出资情形的罪数问题;二是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犯罪活动中的罪数问题。在与相关罪名的界分部分,笔者以具体案例为分析对象,通过对其相关要素的辨析探讨了本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虚假出资罪的区别。
【关键词】:抽逃出资罪 罪质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内容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9
  • 一、抽逃出资罪的罪质9-13
  • (一)学界对抽逃出资罪的罪质探讨9-10
  • (二)观点评析10-12
  • (三)笔者对抽逃出资罪的罪质探讨12-13
  • 二、抽逃出资罪之构成要件分析13-31
  • (一)抽逃出资罪主体要件分析13-21
  • (二)抽逃出资罪行为方式分析21-26
  • (三)抽逃出资罪对象分析26-29
  • (四)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之分析29-31
  • 三、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认定问题31-36
  • (一)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31-33
  • (二)抽逃出资罪与相关罪名之界分33-36
  • 参考文献36-38
  • 致谢3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宋良刚;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与救济[J];法律适用;2003年Z1期

2 孙文超;;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4期

3 周洪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J];检察实践;2005年01期

4 陈学清;;抽逃出资案件的侦查[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03期



本文编号:53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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