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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股东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7-07-13 10:32

  本文关键词:论公司股东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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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任为合作的润滑剂,没有任何东西比信任具有更大的实用价值,它非常有效,为人们省去了许多麻烦,因为大家都无需去揣摩他人的话的可信程度。"这句话所谓的信任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体现。人合性作为凝聚公司内部股东的重要纽带是公司萌芽、发展、壮大的基础和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合性不会随着公司的发展而牢不可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中对瑕疵出资情形的相关规定正是基于对此打破的考虑,但却又未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进行规定,显然存在概念上的不周延性。鉴于隐名股东的问题也相对庞杂,本文基于篇幅原因,主要立足于瑕疵出资的情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完整股权 出资瑕疵 隐名出资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有限责任公司自诞生以来就以股东之间的信赖作为设立的基础,人合性成为了其设立、章程制定、管理运营、资本增减、股权转让、收益分配等公司存续期间方方面面的基础,正是这种理性的光芒闪耀着人文的情怀,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在崇尚利益、拜金盛行的社会风气之下的美好和温暖。

本文编号:53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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