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制度的本土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20 02:10
本文关键词:优先股制度的本土化问题研究
【摘要】:当今社会,公司正以令人震惊的速度和宽度影响着社会的财富、就业以及经济增长。作为最小也是最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公司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同时也放大了人性,带来权利的失衡以及贫富差距。纵观各国公司法,都普遍确立了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尽管我国公司法没有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却存在着不少体现权利平等原则的法条,可见我国的公司治理也秉承着权利平等的理念。资本多数决是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它是在私法自治、法人人格独立以及公司资和性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资本多数决的真谛在于通过维护股权的平等来实现股东的平等,但是其在实践中却为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蒙上了合法合理的外衣。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过于注重形式平等的天然缺陷,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社会一切力量的发展都需要得到博弈制衡,资本多数决如果没有相应的原则或者措施来制衡,我们是不能苛求其自己去纠正这个天然缺陷的。立法者和实务界着实已经看到资本多数决的弊端,多是从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以及在立法、执法中对中小股东进行倾斜性保护,但是上述路径都仅仅是在既有法律的既有框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始终没有突破资本多数决这一根本原则,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其作用犹如扬汤止沸十分有限。因此我们需要创造其他的原则或者措施来从旁辅佐。“融资、约束和治理”是公司治理进化的基本逻辑,公司治理实际上就是在处理不同投资者的保护问题、不同类型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及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等问题。从法理上来看,权利平等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大股东的侵害,但仅仅形式上的平等是不能够满足实质平等的需要的,公司治理中的公平并非仅仅依靠权利平等就可以实现,股东与股东之间并非是绝对的利益统一体,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是有差别的。因此,利益平衡高于权利平等,利益平衡才是实现公司治理公平的最高准则,或者说,权利平等和利益平衡是共同作用于公司治理的两个驱动轮,权利平等是实现利益平衡的方式,利益平衡深化了权利平等的要义。公司的内部治理从根本上由股份形式决定,若要实现公司治理的利益平衡,应当从股份形式的创新入手。平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本质上就是要带来不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差别,如果只有普通股一种股份形式,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一致,那么要实现权利义务差别下的利益平衡是非常困难的。借鉴国际经验,依据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别而对其股份形式进行分类化设置,在普通股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形式的创新——推出优先股,可以更好地平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优先股是指在股利以及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相对优先权且表决权受到限制的种类股。优先股通过作用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运营机制,从而达到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优先股在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我国优先股自九十年代萌芽至今二十余载都没有得到法制化和规范化。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施行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97号令)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公司法》关于优先股的空白,拉开了优先股制度的帷幕。尽管公司法领域以私法自治为主导思想,但是如果对于优先股全无规定或者仅仅依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规范,公司法中的多项基础制度得不到突破,不仅不会给优先股起到规范作用、不能给相关权利人带来保障,反而会给优先股的发展带来负能量,因此将优先股在我国公司法中进行构建显得尤其重要。参考法国立法模式中严谨的规范体系、日本强制性立法与授权式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方法、借鉴美国授权式立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对我国优先股进行强制性立法为主、授权式立法为辅的这样一种立法模式,在优先股引入和构建的初期,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本文主要从公司治理中利益平衡的角度深入地分析了优先股在我国进行本土化构建的若干问题。在第一章从分析公司内部治理开始,提出我国目前公司治理中出现的利益失衡的问题,仅仅依靠权利平等原则或者在框架内对中小股东进行倾斜性保护等手段并不能够修复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先天弊端,公司治理中需要权利平等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共同保驾护航,依据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别而对其股份形式进行分类化设置,在普通股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形式的创新——推出优先股,可以更好地平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达到利益平衡原则所预期的效果。在分析优先股的制度价值后,文章进一步分析优先股如何通过作用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从而达到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最终状态。本文第二章在研究优先股性质的基础上对优先股进行了实践考察,采用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研究了三个国家的优先股立法实践:优先股制度发展最为成熟的美国、大陆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国,以及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汲取英美法系中契约自由理论的日本,得出“优先股入法是实现公司治理中利益平衡的前提”这一结论。其次文章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了我国的优先股的发行历史、现状,从启蒙期、真空期、萌芽试点期三个时间段详细描述了我国的立法实践,并对我国目前国务院和证监会先后出台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对以上规章政策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在第三章进行了优先股与我国现行制度体系的协调,首先是对优先股本土化的路径进行了选择,对“无需将优先股提升到立法层面”的观点进行了辨析,提出只有将优先股在公司法中进行规范才能够实现公司治理治理平衡的前提,才能保障优先股股东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优先股的健康发展和壮大。在总结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启示之后,本文对优先股进行本土化移植的相关操作进行了构建,从修法、入法配置以及对优先股股东进行特别保护三个方面论述了具体的步骤,提出了入法的建议。本文第四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尽管优先股在资本市场方面给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选择,造成不同证券品种之间的比较与竞争,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优先股本土化问题的主导方面还是公司治理,资本市场方面的问题是从属性的,优先股在资本市场的发行、上市与交易是为公司治理运用优先股而服务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权利平等,还需要利益平衡,推行优先股,就是要使公司治理制度实现利益平衡,促成生产要素的积极有效结合,实现不同市场主体的恰当匹配,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的运转效率,让公司制度释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更大力量。
【关键词】:资本多数决 优先股 公司治理 立法实践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2
- 导言12-18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12-13
- 二、选题背景13-14
- 三、文献综述14-17
- 四、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7-18
- 第一章 优先股制度与公司治理中利益平衡的关系18-35
- 第一节 利益平衡:公司治理的核心18-21
- 一、公司治理的评价标准18-20
- 二、权利平等背景下对中小股东的倾斜保护20
- 三、公司治理中的权利平等和利益平衡20-21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利益失衡21-23
-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21-22
- 二、既有框架内资本多数决滥用问题的解决22
- 三、股份形式的创新才能够治本22-23
- 第三节 优先股的制度价值23-31
- 一、优先股的法律内涵23-26
- 二、关于优先股性质以及表决权属性的辨析26-28
- 三、优先股的制度优越性28-31
- 第四节 优先股与公司治理的最佳契合31-35
- 一、优先股对股东(大)会的作用和影响32-33
- 二、优先股对董事会的作用和影响33-34
- 三、优先股对监事会的作用和影响34-35
- 第二章 优先股制度的实践考察35-52
- 第一节 国外优先股的立法实践以及其借鉴价值35-43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授权性规范:以美国为例35-38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强制性规范:以法国为例38-41
-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授权性规范:以日本为例41-43
- 四、启示: 优先股入法是实现公司治理利益平衡的第一步43
- 第二节 我国优先股的状况以及立法实践43-50
- 一、我国优先股的发行情况43-44
- 二、优先股在我国发展停滞的原因44-46
- 三、我国优先股的立法实践46-50
- 四、试点规则的主要内容50
- 第三节 我国优先股试点存在的问题50-52
- 一、措辞方面规范性的缺乏50-51
- 二、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限制过于狭隘51-52
- 第三章 优先股与我国现行制度体系的协调52-59
- 第一节 路径选择:入法抑或修订规章政策52-53
- 第二节 国外优先股立法对我国优先股本土化的启示53-54
- 第三节 优先股入法的相关操作54-59
- 一、《公司法》中第103条和第186条的修改54-55
- 二、《公司法》第131条中优先股的配置55-56
- 三、实现利益平衡尚需对优先股股东进行特别保护56-59
- 第四章 结论:我国移植优先股的重心——实现公司治理的利益平衡59-60
- 参考文献60-64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4-65
- 后记65-66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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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培;;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事制度实践问题、影响因素与建议[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年05期
,本文编号:56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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