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人道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国际法和国家关系的永恒主题是战争与和平。在国际人道法领域我们关注的焦点不仅仅在于国际条约的签署或规则的制定,更应该致力于如何保证现有规则的遵守,,以及如何落实国际人道法规定的问题上。针对二战后非国际武装冲突多于国际武装冲突,且更惨烈,但是适用到非国际武装冲突的人道法又极不健全的现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是很有必要的。作者以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为切入点,对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上所体现出来的其维护国际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国际人道法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国际秩序
和平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但目前的国际状况还远远不能消除武装冲突的根源,冷战结束后,世界安全形势总体表现为缓和基础上的局部动荡,其中打着民族、宗教旗号,以自决甚至独立为目标的世界范围的分离主义活动已经构成这种局部动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与国之间的战争转向一个国家境内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一、何谓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以下简称人道法)由战争法演变而来。它由条约和惯例所组成,以保护那些在战争中未参加军事行动的平民百姓或放下武器不再参加武装战争的战俘或受伤士兵等人员的安全为目的,对参加武装冲突的各方和各参战国在作战手段、交战制度和原则加以规定,进行限制的国际规则的总合。国际人道法由四个《日内瓦公约》和两个《附加议定书》构成,这四个公约分别是:《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病员及遇船难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和《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我国早在1956年就批准了四个《日内瓦公约》,并于1983年批准加入了两个附加议定书。
对人道法来说,在武装冲突中,一方违反了人道主义法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就可以置人道主义法于不顾。况且,目前在武装冲突中适用某一人道主义条约,并不需要冲突中的各个国家都参加了该条约。近些年,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国际人道法的概念也发生了些许变化,表现在:国际人道法的范围不仅限于武装冲突,扩大到了和平时期,前南国际刑庭规约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范畴扩大到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日内瓦公约》首次在前南国际刑庭与卢旺达国际刑庭中适用,对《日内瓦公约》的一些理论、原则和概念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与实践,大大丰富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容,使国际人道法成为国际法中最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道法是适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法律规范体系,它的作用不是制止或取消战争,而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通过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来达到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的目的,在客观上对国际关系产生影响。因此,从人道法在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的角度进行研究对维护当前国际秩序的维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
根据现代国际法,按照武装冲突是否发生在一个国家境内加以区分,可以把武装冲突分为国际性的和非国际性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armed conflict not of an international character)是指由于政治派别、宗教纠纷、民族矛盾而引起的发生在一国境内的武装冲突。根据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限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所未包含、而在缔约一方领土内发生的该方武装部队和在负责统帅下对该方一部分领土行使控制权,从而使其能进行持久而协调的军事行动并执行本议定书的持不同政见的武装部队或其他有组织的武装集团之间的一切武装冲突”。
在人道法中,能直接适用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及1977年《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附加议定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8条中有关“战争罪”中对非国际武装冲突的规定。
(一)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的挑战
法律规则是否存在并不是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武装冲突的适用过程中面临的挑战,真正的挑战是冲突中的敌对双方对这些法律规则的知晓程度,双方的行为是否保证这些规则的有效实施和适用。
1.冲突各方多样性,人道法适用困难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特别是有组织的武装团体呈现多样性特征,由于主体的差异,使他们对国际人道法理解的深度、武装冲突产生的动机以及取得政治上的合法性与国际上认可的需求等因素上存在着不同,导致成员国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程度的不同,很难在短时间内建构起统一的方法和机制提高他们对国际人道法的认知程度。实践中,冲突中的各方并不愿意承认武装冲突的存在,他们并不想将某种情势的发生“合法化”为武装冲突,这样就不会受制于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从而拒绝人道法的适用,导致人道法在冲突中的“流产”。
2.法律意识缺乏,人道法执行困难
许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各方由于并没有深刻认识到人道法在冲突中维护各方利益上的重要性或者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一方的作战目标与人道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背离,导致对人道法条款的遵守上缺乏主观意愿。因此,在进入战斗之前,对将士们在人道法的培训方面涉及较少,很多士兵甚至军事领导人并未参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便直接参与到战斗之中,对法律的忽视直接阻碍了人道法的执行。此外,冲突发生时,获得有关冲突的可靠信息的能力,以及冲突各方的领导层对话的水平和质量,都会影响到人道法的实施。
(二)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的措施
笔者认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应当做出如下努力来维护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的实施。
1.发挥主权国家的作用,加强人道主义合作
对于人道主义法来讲,只有卷入冲突的所有各方都正式受到其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才可能真正在实践中得到维护和适用,才可能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
人道主义法从其基本原则上讲,既未限制国家镇压内乱的基本权利,也未限制国家的审判和处罚权,更未限制国家对形势的恶化或衰退做出判断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国家能够通过对军队进行人道主义法的教育、训练,从战术层次对平民和不实际参加战事人员提供应有的人道待遇;国家能够将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纳入战役和战略考虑之中,从而根本改善整体人道主义状况;国家更有充足的能力和权力进行人道主义救援和协调,并接受来自国际的救援行动。在国内武装冲突中,来自国际的救援和干预都应在不损害国际法赋予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谋求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的普遍适用,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出于大国利益或其他考虑罔顾甚至侵害主权国家的根本利益,鼓励不满的民族组织肢解主权国家,将会给地区的和平及稳定带来无法估量的严重后果,最终将严重破坏人道法原则的适用。不可否认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救援的作用是积极的。但是,公正、有效的国际救援及干预行动必须排除大国或国家集团的战略利益考虑。
2.发挥国际红十字会的作用,增强人道主义监督
国际红十字会这个非政府组织被公认为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它的基本原则是中立、公正和独立。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发生后,国际红十字会一般充当的是救援者的角色,为在战争中受伤的平民送去医药物资等生活必需品。笔者认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在人道法的适用上预防比治疗更有效,在发生人为的灾难后救助自然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在于对这种人为灾难的预防和事前控制工作。
日内瓦四公约授权指出,国际红十字会可以在国际性、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活动,在共同第3条中规定: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国际红十字会,得向冲突各方提供服务,类似的规定在《第二附加议定书》也有涉及定。国际红十字会的“服务”可能只是建议或救援,但是由于它的中立性,不会使内部武装冲突国际化,因此更容易为冲突方所接受。
当武装冲突爆发时,国际红十字通知所有成员方,提醒他们可适用的人道法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提供一个开始就遵守法律展开对话的基础。《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第2款规定: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或部分发生效力。国际红十字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通过帮助冲突各方签订特别协定,促使冲突成员方明确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从而遵守人道法的实施。此外,国际红十字会在促成单方面声明上起着重要作用。单方面声明是武装冲突的某一方领导明确表达遵守人道法规则的使命,这种声明毫无例外地涵盖了宣誓使命、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可以使其下属知晓法律并遵守它们。
三、结语
任何一个国家发生了内部武装冲突,承担了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义务的交战双方都不能因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性质而拒绝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都有国际法上的义务,在主权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适当接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外部监督机制,并根据本国情况,采取相关的各种国内立法措施,来保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适用,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
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对国际人道主义法适用发展领域扩展的分析,我国的国际法律工作者应致力于对国际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新世纪的发展动向进行深入的研究,谋求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完善的国际人道主义法适用机制,谋求最大限度地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受难者,谋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实现所承担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公约义务。总之,面向未来的中国应更积极地利用国际人道法,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这一人类共同事业,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律新秩序而努力。
本文编号: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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