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历史类型什么意思_论国际法的历史类型.pdf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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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全国博上生学术论坛 国际法 论文集 论国际法的历史类型 口谢小庆’ 内容摘要传统的法的历史类型理论并不能客观科学地描述国际法起源和发展的规律。为建
构一项“国际法起源和发展”的描述理论,可以对法的历史类型作出划分,区分为国内法的历史
类型和国际法的历史类型。国内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传统的法的历史类型概念等价的,是指依据各
国国内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形态下的法律
制度所做的分类。国际法的历史类型则指依据国际法所赖以存在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发展和演
变的不同阶段从纵向发展的角度对国际法所做的划分。由于国际社会大致经历了前国际社会、区
域性国际社会、殖民性国际社会和普遍性国际社会等四个发展阶段,因此,国际法的历史类型可
具体分为前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社会的国际法、殖民性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和普遍
性国际社会的国际法等四种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与国际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历来是我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是包含在法的起
源与发展这一法理学基础性研究内容中的重要概念。传统上大多数法理学者是这样来理解法的历
史类型的:它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
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
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犁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
法律制度。哪 众所周知,,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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