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胜2001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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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卷 第 2 期 V o l. 34 No. 2
郑 州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2001 年 3 月
M ar. 2001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胡德胜
(郑州大学 法学院 , 河南 郑州 450052)
摘 要 : 可持续发展充分反映了当代国际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 、趋势和主题 , 体现了当代 国际法的主要特色 。 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地位 ,对于建立新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 序 , 保障人类社会的和平生存与持续发展 , 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关键词: 国际法 ; 可持续发展 ; 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 D99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01-8204( 2001) 02-0050-05 一 、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般理论 原则一词 ,无论在汉语还是在拉丁语抑或在英 语中 ,其核心意项皆为根本规则 。 [ 1] ( P7- 8)每一种 法律体系都必须有某些最后原则 , 从而引申出所有 其他原则 ,这些最后原则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它 们的作用是作为整个法律的基础 , 并被认为是解 释 、执行和发展各种法律规定的指引 。 国际法也是 一样 , 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 , 一贯地被视为整个国 际法体系的基础 , 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 , 引申和发 展国际法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 尽管早在 20世纪 20 年代已有国际法学者提 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8 ]( P282) , 但是迄今为止 没有人能够给国际法基本原则作出一个完全展示 其性质 、特征以及内涵 、外延的确切定义 ,人们只是 从其与一般原则的对比中进行界说。按照施瓦曾柏 格尔的看法 ,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中代表着有 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 , 可以用以下三 项标准来检验: 1. 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 ; 2. 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 , 包括相当广泛的国 际法规则 , 而这些规则自然地 属于该原则的主题 的 ; 3. 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 任何已知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 ,或者是现 有国际法所特有的 , 而如果置于不顾 , 我们就会有 看不到近代国际法的主要特色的危险 。 [9 ]( P204)对
收稿日期 : 2000- 02- 25 作者简介 : 胡德胜 ( 1965- ) ,男 ,河南卫辉人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
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做过特别研究的苏联国际法学 者塔拉奥哲夫 ( Talao jeev ) 认为 , 国际 法基本原则 具有三个特征 : 1. 它 们是由重要和主要规范组成 的 ; 2. 它们是属于一般性质的 ; 3. 它们总是对一切 国家 , 不论它们属于什么社会阶级 , 都有拘束力的 公认的规则 。 [10] 王铁崖教授认为 , 所谓国际法基本原则 , 不是 国际法个别领域的具体原则 ,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 的 、具有普遍意义的、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 围的、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 并认为它具 有各国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 效力范围、 是国际法的基础四个特征 。 [2 ]( P214)朱 奇武先生认为 ,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本质和特征是: 世界各国公认 ; 具有普遍意义 , 适用于国际法一切 领域 ;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或核心 ; 调整国家之间的 基本关系 ; 符合世界 人民共同愿望和社会发展规 律 ; 具有强行法的特点 。 [ 3] ( P45- 46) 国内也有人认 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 义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四个特 征 。 [4 ]( P44- 47) [ 5] ( P65- 67) 考察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历史 , 可以发现: 第一 , 从数量上看 , 其数目由少而多 。 从近代国际法 产生之初的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平等原则、 不干涉 原则主要三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 发展到现代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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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国主权平等 、不干涉他国内政 、避免使用武力 或威胁 、民族平等权利与自决权 、和平共处 、国际合 作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和平 解决争端、可持续发展等 10多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 , 就时期而言 , 每一时期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基 本上反映了该时期的国际政治、 经济 、文化 、科学技 术状况和国际关系的现实。 如十七、 十八世纪的国 际法基本原则主要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 和禁锢 、巩固和发展革命胜利 成果的国际政治状 况。 第三 , 分析具体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 它们都有一 个产生 、发展 , 乃至消亡的过程。如早期的国家主权 原则和国家平等原则两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 发展成 为现代的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 并且在内容上发展为: “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 各 国不问经济、 社会 、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 ,均有 平等权利与责任 , 并为国际社会的平等会员国。 主 权 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 ( a ) 各国法律 地位平 等 ; ( b ) 每一国 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 ( c )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 ; ( d) 国家之 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 ( e ) 每一国均有权 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 社会 、经济及文化制度 ; ( f )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 义务 , 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①总之 , “国际法在 发展之中 , 国际法基本原则也 必然是在发展之中 的。 ” [ 6] ( P57) 可持续发展就是在当代发展成为一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 二 、可持续发展具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和一项原则 , 可持续发展 首先出现于 1987 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 的 世 界环境与 发展委员 会 (又 称 “布 伦特兰 委员 会 ” )发表的著名的题为 《我们共同的未来 》的研究 报告 。该报告于同年为第 42届联合国大会所接受。 该报告提出 ,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 “既满足当代人的 需要 ,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 发展。 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 `需要 ’ 的概念 ,尤其 是世界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 , 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 的地位来考虑 ; `限制’ 的概念 , 技术状况和社会组 织对 环境满足 眼前和将 来需要 的能 力施加 的限 制。 ” 该报告指出 , “世界各国 … … 其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目标必须根据持续性的原则加以确定 。 解释可
以不一 , 但必须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 必须从持续发 展的基本概念上和实现持续发展的大战略上的共 同认识出发 ”。 该报告号召 : “世界必须尽快拟定战 略 , 使各国从目前的经常是破坏性的增长和发展过 程 , 转而走向持续发展的道路。” [7 ]( P19 、 26) 可持续发展 , 这是一个从政治、 社会 、经济的总 结构出发 , 融汇了生态学 、经济学等科学理论和思 想的综合性法律概念 。 如果从 1893年的太平洋海 豹仲裁案算起 , 可持续发展从其萌芽 、发展 、完善、 形成 , 至今已经有近一百多年的历史 。 特别是第二 次世界大战之后 , 随着国际社会一体化、 经济发展 全球化日益增强的趋势 , 人类共同面临危机的严 重 , 国际关系从对抗走向对话、 由敌视发展为合作、 其重心从政治领域向经济领域不断移动 , 国际社会 需要重建 , 国际经济需要协调发展 , 国际法体系需 要改造 。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作 出的一种努力 ,它充分反映了当代国际社会发展一 体化的主题 、趋势和要求 , 体现了当代国际法的主 要特色 。 因此 ,一经提出 ,它就不断得到了越来越多 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承认或者重申 ,从而确立了其国 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 它补充和发展了 《联合国宪 章 》所宣示的原则 , 既是对原有国际法律文件中有 关精神实质的总结和升华 , 又对和必将继续对后来 的国际法律文件所宣布的原则发生明显的影响 。 它 在国际法律基本原则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 (一 )可持续发展是得到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 国际法原则 。 一项原则之所以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是因为 它得到了各国的公认 。 也就是说 ,各国公认是构成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根据。 这种承认 , 或者反复 体现于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 ,或者多次重 申在重要国际组织 (如联合国及其机构 )或重大国 际会议的决议中 , 或 者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接 受。 一方面 , 各国公认 , 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一致公 认 , 而是要求具有广泛的普遍性 , 为大多数或绝大 多数国家所承认 。 另一方面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 社会制度及文化传统的不同 ,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 高低不一引起的对事物认识的差别 , 这种承认需要 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 尽管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完整而系统的概念
①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 》 (联合国大会 1970年 10月 24日通过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部分的 规定 。 见王铁崖 、田如萱编 .国际法资料选编 [ M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1986. 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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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987年才在《我们共同的未来 》中提出。 但在此 之前 ,其精神实质已经体现在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之 中 。 同时 ,可持续发展是从 《联合国宪章》受到直接 启示的 。 《宪章 》载明联合国宗旨之三为: “促成国际 合作 ,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 文化及人类福 利性质之国际问 题 , 且不分种族 、性别 、 语言或宗 教 , 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 尊重。 ” 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而言 , 其核心正是要解 决国际经济、 社会、 文化及人类福利的持续发展的 国际问题。 《联合国宪章 》所宣布的宗旨和原则受到 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赞同和支持。它们是与可持 续发展有着天然的联系的。 可持续发展在提出之后立即得到巨大的声誉。 这些原则被规定在许多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 他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 包括政府声明和国际组织及 国际会议的决议 , 并出现在许多记者招待会 、政治 家的演讲中 , 等等 。 可以肯定地说 , 可持续发展已为 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 (二 )可持续发展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一项国际 法原则 。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国际法个别领域中的具 体原则 , 而是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 具有普遍 意义的全局性原则 , 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指 导作用和拘束力。在国际领土法 、海洋法、空气空间 与外层空间法、 武装冲突法、 国际投资贸易法等国 际法领域中 , 都不难发现可持 续发展的作用和影 响。 在国际领土法中 , 1994年联合国 《经受严重干 旱和荒漠化的国家 , 特别是非洲国家为防止沙漠化 而斗争公约》 要求: 各缔约国应通过国际合作和共 同措施进行防止荒漠化和干旱的斗争 , 以实现土地 产量的增长及土地和水资源的恢复、 保护和持久管 理 ; 各缔约国应全面考虑采取防止荒漠化和干旱过 程的物理 、生物以及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方法 ; 为 创设有利于持续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 , 在有关国际 组织及区域组织内 , 在贸易和债务方面应充分考虑 受荒漠化打击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增进在环 境保护和土地及水资源的保护方面有关的当事国 之间的合作 , 对受到打击的国家应提供财政方面的 资助。 《 21世纪议程 》就土地资源的综合规划和管 理 , 就治理荒漠化和干旱 ,就持久的山区开发 ,就促 进农村的持久发展等作出了规划 。 海洋法中有关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体现全面而 · 52 ·
详细 ,形成了以 1982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为核 心 、以针对特定类型海洋污染问题的全球性公约和 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性条约为辐射的法律体 系 。 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 119 条规定“采取措 施 … … 使捕捞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 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 ” 和“ 考虑到与所捕捞鱼 种有关联或依赖该鱼种而生存的鱼种所受的影响 , 以便使这种有关联或依赖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 恢复到其繁殖不会受到严重威胁的水平以上”。 有关国际投资贸易的国际法中体现了可持续 发展原则。国际投资贸易的传统理论基础是比较利 益理论或比较成本学说 ,它强调不同国家和地区具 有的不同的生产能力 , 仅考虑狭义的纯经济方面的 比较利益 , 但忽视社会和经济的相互作用和影响而 产生的广义的比较利益。 国际投资贸易的发展历史 表明 , 由于纯经济方面的比较利益是在宽松的环境 保护要求下获得 , 不仅损害了投资贸易参加者本身 的环境效益 , 而且出现了以邻为壑的情况 , 使得国 际投资贸易给人类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面效 应 , 影响了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世界经济的稳定和 有效增长。 鉴于此 ,国际社会制定了大量体现可持 续发展要求的有关国际投资贸易的国际法律文件。 1948 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 20条规定的一般 例外中 , 允许缔约方可以采取“ 为保障人民、动植物 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以及 “与国内限制生 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 ,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 然 资源的有关措施 ” ; 1973年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 种国际贸易公约 》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 易规定了严格的禁止和控制措施 ; 1987 年 《关于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及其 1990年调 整和修正以及 1992年修正 , 就控制缔约国与非缔 约国进行受控物质的贸易问 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 1989 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 公约》 就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进出口规定了禁止 和 控制措施 ; 1994 年 《贸易与环 境的马拉 喀什决 定 》中将贸易政策、 环境政策和持续发展三者的关 系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优先事项 ; 1994年 《建 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在序言中规定世 界 贸易组织的宗旨之一是 “ 根据可持续发展之目 标 , 最适宜地利用世界资源 ”。 有关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国际法中规定了 可持续发展的有关问题。 1967年 《外层空间条约》 第 9条规定 : 探索宇宙 , 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 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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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造成污染的方式进行 ; 为此目的 , 必要时应采 取适当的措施 。 1979年 《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 体上活动的协定 》第 7 条规定 , 各国在探索和利用 月球时 , 应采取措施防止带来环境的变化或引入外 界物质造成污染 , 破坏现存的月球环境 , 这些措施 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关于月球的规定 ,也适用于 其他天体。 有关武装冲突的国际法中禁止使用改变环境 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 联合国大会相继于 1971 年和 1974年通过决议 , 认为 “维持和改进环境是国 际社会的责任 ” ,“ 禁止为了军事或其他敌对目的影 响环境和气候的活动” , 并于 1976年 12月通过 《禁 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 术的公约 》和《 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 书 》作出进一步规定。 (三 )可持续发展是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 范围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 第一 , 就属地的效力范围而言 , 可持续发展适 用于全世界各部分 , 而无论是甲国还是乙国 , 无论 是陆地还是海洋 , 无论是天空、 地面还是地下。 第 二 , 就属人的效力范围而言 , 可持续发展适用于所 有国际法主体 ,而没有任何理由将任何国际法主体 排除于其适用之外 。 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 义国家这种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关系 ,或者工业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种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 家之间关系 , 可持续发展都是一项适用的原则 , 因 而也就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 第三 , 就属时的效力 范围而言 ,可持续发展适用于国际法所调整的一切 社会关系。 凡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的国际 行为都是无效的。 (四 )可持续发展是构成国际法基础的一项国 际法原则。 就与国际法其他原则 、规则和规章 、制度的关 系而言 ,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基础性质体现于三 个方面 : 首先 , 它是任何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 都必须绝对遵守的 、不容违反的原则 ; 否则 , 就从根 本上破坏了正常平稳的国际秩序 、动摇了国际社会 的法律基础 , 国际法就无法存在 。 其次 , 它对国际法 的其他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约作用 ,同时 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 规则和规章、 制度是否 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 。 一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 和规章 、制度都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 不然 ,它们的法律效力就会失去存在的根据 。 第三 ,
它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 规则和规章、 制度得以 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有的具体原则就是为了实 施基本原则而确立的 , 有的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者 引申出来的 。 从其概念的内容可以看出 , 可持续发 展不仅适用于两国之间 ,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 之中 , 它将形成人类和平、 安全和发展的坚固基础。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为一般国际关系提供原则基 础 , 从而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五 )可持续发展是具有强制法性质的一项国 际法原则。 强制法 ( Jus cog ens) , 又称强 行法 , 或 称绝对 法 , 是一个公认的概念 , 无论在东方或西方 ,国际法 学家们实际上都全体一致地接受的一个概念。 1969 年 《条约法公约》 第 53条 , 即关于“与一般国际法强 制规律 (绝对法 )抵触之条约”规定如下: “条约在缔 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 就适用本 公约而言 ,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 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 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 ”第 64条 关于 “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律 (绝对法 )之产生 ”的 规定如下: “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 , 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 止。 ” 这些规定是强制法在正式国际法律文件上出 现的 , 也是国际上对于国际法上存在有强制法的一 致意见的表现。 从一些国际法学家曾经试图提出强制法规则 的例子中看 , 有不少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规则 被列入了国际法强制法规则。 布朗利提出的例子中 有违反人道罪。 [ 11 ]( P513) 在阿勒只泽所认为的五 类属于强制性质的、普遍承认的当代国际法原则中 有 : 确立主要的人道要求的原则、 禁止违反人道的 原则和禁止占有对世界各国极为重要的空间部分。 [12 ]( P260)怀特曼在讨论强制法的性质 、定义、 存在 和用途后提出一个包括 20个她所认为在国际法中 为世界所一致认为强制法项目的“国际法的强制规 范 (强制法 )的拟议表 ” , 其中宣布为非法的项目中 有下列行为 : 破坏和平和人道的罪行 , 破坏和平或 人类安全的罪行 , 用于和平以外的目的的所有大规 模破坏的方法 (包括核武器 ) , 污染空气、 海洋或陆 地以至有害或无用于人类 , 具有敌意地改变气候、 占有外层空间或天体 , 经济战 (其目的在于推翻世 界能源供应或世界粮食供应 )。 [13] ( P625- 626) 这就 更进一步证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地位。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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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有重大的 法律意义的。 它本身并不单纯代表着一种政治学 说 , 它的宣告更不是为了宣传目的的政治宣言。 作 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 可持续发展是各国都应该遵守 的法律原则 。 1992年 《里约宣言 》宣布的 27项原则 中有多项直接提到可持续发展 。 例如原则 3提出 “为了公平地满足今后世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 要 , 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 ; 原则 4提出 “为了 实现可持续发展 , 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 个整体组成部分 , 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 ; 原则 5指出各国在根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 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条件 ; 原则 8 提出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 使所有人都享有较 高的生活素质 ,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 产和消费方式 ,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 接着 , 1992 年《 21世纪议程》 为各国实行《里约宣言》宣布 的各项原则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具体的计划。 《 21 世纪议程 》的核心是建立新的全球伙伴关系 , 促进可持续发展。 1974年 , 联合国大会相继通过的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 》、《建立新的国际经 济秩序的行动纲领 》和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三个国际法律文件规定 , 对于以武力造成的 、使得 一个国家失去其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 正义情况 ,应予补救。 显而易见 , 可持续发展与 《联 合国宪章 》所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一样 , 是具有 法律拘束力的 。 可持续发展可能被认为过于一般性 ,不能为实 际问题的解决提供坚实的基础。但是 , 应当认识到 , 可持续发展像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一样 ,的确在本 质上是一般性原则 , 而不是适用于具体的 、特殊的 案件或解决实际冲突的具体的和实际的规则。 这是 因为法律原则总是从范围较有限的个别案件的实
际规则综合而来和一般化的 ,基本原则则是较高水 平的抽象 , 从而引申出所有其他原则和规则。 因此 , 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一道 , 可以 说奠定或坚固地联系着整个当代国际法体系的基 础 , 构成国际法的支柱 。 参 考 文 献
[ 1]徐国 栋 . 民法基 本原 则解 释 — — 成文 法局 限性 之克 服 [M ].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1992. [2 ]王铁崖 . 国际法引论 [M ].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1998. [3 ]朱奇武 . 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 实践 [M ]. 北京 : 法律 出版 社 , 1998. [4 ]端木正主编 . 国际法 [M ].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1989. [5 ]慕亚平等 . 当代国际法论 [ M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1998. [6 ]王铁崖主编 . 国际法 [ M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1995. [7 ]世界环境与 发展委员 会 . 我们 共同的未来 [ M ]. 国家 环 保局外事办公室译 . 北京 : 世界知识出版社 , 1989. [8 ] Ha ll, W. E. , Inter na tio na l Law , 8th ed. 1924. [9 ] Schw ar zenberg er , Geo rg e, T 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 nal La w, in Recueil des co urs de l 'Academie de droit internatio nal de la Hay e, V o l. 87, 1995-I. [10 ] Suy , Erick , The Co ncept o f Jus Cog ens in Public Inter na tio nal la w , in Paper s a nd Pr oceeding s I I. [ 11 ] Bro wnlie, Ian , Principles o 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 w , Ox fo rd, 4th ed. 1990. [ 12 ] Alexidze, L. , Lega l N a ture o f Jus Co g ens in Contempor ar y International Law , in Recueil des co ur s de l 'Academie de dr oit inter na tional de la Ha ye, V o l. 172, 1981-I II. [13 ] Whiteman , in Geo rg ia n Jo urnal of Inter na tio nal and Compara tiv e La w , 1971, V ol. 7.
(责任编辑 朱春玉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On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HU Desheng ( L aw School , Zhengzhou University , Zhengzhou 450052, China ) : N ow adays the inter na tional socie ty is being g lobalised , and the co ncept o f sustainable dev elo pment reflects Abstract the demand , tendency and theme of the glo balisation a nd the main char acteristic o f moder n inter na tio nal law as w ell. It has mate rial theo retica l and practical role fo r establishing a new inte rnatio na l po litical a nd eco no mic o rder , ensuring the peaceful existence and sustainable dev elo pm ent of human beings , to make sure tha t the principle of sustainable dev elo pment is o n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inte rnatio na l law. Key words: inter na tio nal la w; sustaina ble dev elopment; fundame ntal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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