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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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制
略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 朱秋沅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
摘 要 :我 国 商 标 法 对 在 我 国 境 内 未 注 册 的 驰 名 商 标 提 供 保 护 ,由 此
而 产 生 了 有 关 于 商 标 权 成 立 、驰 名 商 标 的 确 认 、商 标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与 商 标侵权等法律冲突与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 目前我国解决 涉 外 合 同 、侵 权的国际私法规则并不能适用于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这 一 特 殊 制 度 。 因 此 ,亟 需 根 据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的 特 殊 性 、有 关 问 题 法 律 冲 突 与 管 辖权冲突的特殊性来制定针对性的国际私法规范,以确定 有 相 当 合 理 性 的准据法,从而使得我国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制 度 得 以 良 性 施 行。
这些否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的观点,在根本上是由于其 支持者过于强调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地域性。 目前也有一些学 者,在 承 认 知 识 产 权 特 殊 性 的 前 提 下 ,以 发 展 的 眼 光 看 待 知 识 产 权国际保护的新情况,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持肯定的态 度,并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证。 他们在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 重新考察之后, 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给予了较全面的分 析。 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无疑是存在的,但严格的 地域性的要求已被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实践所改变。 也有 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体现在各国智力成果专有权在 国外得到承认的需要,跨国知识产权的存在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 域的 相 互 依 赖 性 ,加 之 各 国 知 识 产 权 立 法 的 差 异 和 “有 限 制 的 国 民待 遇 ”,产 生 了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冲 突 ;另 有 观 点 认 为 ,知 识 产 权 的 严格地域性因“国民待遇”原则的广泛应用而逐渐淡化,知识产权 逐步取得了在权利独立原则之下实现的间接域外效力 ,从而引发 了权利冲突。
关键词 :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冲突;管辖权冲突
Abstract :China ’s trademark law offers protection to
the well -known trademarks without registration in the country, thus giving rise to conflicts of jurisdi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law concerning the legal existence of trademark, recogni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 license of trademark and infringement of trademark rights. The nation ’s current legislation regarding conflicting rules related to business contracts and infringement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rights that involves foreign elements is not suitable for the protection of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s. Therefore improved rules in the area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re urgently needed in order to solve the conflicts of laws and jurisdiction in the field of unregistered trademark protection, to identify reasonable lex causae, and to execute a satisfactory protective system for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s.
2. 知识产权地域性的例外与法律冲突的存在 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知识产权地域性的例外。 目前各国
先后缔结或参加了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纷纷修订国内知识产 权法,以适应国际公约的要求。 根据国际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在 一国地域内有效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在公约的缔约国发生域外 效力。 第一,,对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中知识产权地域性的 例外。 我国《商标法》中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 标是 复 制 、摹 仿 或 者 翻 译 他 人 未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驰 名 商 标 ,容 易 导 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2 条 中 也 规 定 ,依 据 上 述商标法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或其 主 要 部 分 ,在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上 作 为 商 标 使 用 ,容 易 导 致 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同时,参考《商标审 理标准》第 一 部 分 “复 制 、模 仿 或 者 翻 译 他 人 驰 名 商 标 审 理 标 准 ” 第 5.1 条 规 定 ,驰 名 商 标 的 混 淆 、误 导 包 括 消 费 者 对 商 品 服 务 的 来源产生误认, 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 / 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 有人生产或者提供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 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 ,如投资关 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因 此 ,在 中 国 未 注 册 的 驰 名 商 标 ,在 我 国 不 仅 可 以 得 到 禁 止 抢注 的 保 护 ,而 且 可 以 得 到 禁 止 诸 多 产 生 混 淆 (包 括 直 接 混 淆 与 间接混淆)与误导的行为的保护。 这就意味着一些在国外注册,甚 至在国外都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专有权突破了授权或注册国
Keywords: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confli
ct of law ;conflict of jurisdiction
一、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法律冲突
1. 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是否存在的争论
许多学者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是否存在冲突持否定态度。 他们 认为 ,地 域 性 原 则 是 由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对 象 的 属 性 决 定 的 ,与 知 识 产权 客 体 的 无 形 性 不 可 分 割 ,只 要 无 形 性 存 在 ,各 国 立 法 科 技 经 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地域性就存在。 我们不可能改变知识产权的 属性,所以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永远的本质属性。 这种严格地域性 的存 在 ,使 得 各 国 知 识 产 权 只 能 在 其 领 域 内 有 效 ,各 国 知 识 产 权 法互 不 相 干 ,即 使 有 涉 外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关 系 存 在 ,也 不 会 发 生 法 律冲 突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律 冲 突 只 是 一 种 “虚 拟 的 冲 突 ”,或 者 说 是 一种假设的冲突。 因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无国际私 法冲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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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域范围,可以在广泛的使用地域内得到许多具有现代商标保 护制度的国家,包括中国的认可与保护。 对此,如果仍然认为知识 产权具有严格地域性,则如何解释中国要保护未在本国注册的商 标权呢? 第二,在中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国内的许可使用合同中知识 产权地域性的例外。 既然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我国内 获得相当的保护,因此经过驰名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国内也可以进 行合法使用。 这种合法使用的基础之一就是权利持有人与被许可 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 首先面临的是该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我国 是否得以认可(法律与事实的认可)的前提下。 此时,我国法院在 解决争议前,必须解决该驰名商标是否合法存在? 该许可协议是 否合法等一系列先决问题。 在解决这些先决问题时,该驰名商标 并未在我国注册, 是否合法存在的衡量标准不是我国的法律,而 应当是注册国的法律。 在此种情况下,该商标权的地域范围超越 注册国的范围。 此后,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可能会产生权属、使用范围与方式、 使用费等方面的争议。 当双方当事人虽然选择了国内的法院或机 构解决争议,但根据意思自治、还是最密切联系等原则,却选择了 其他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或综合考虑合同各个因 素认为与其他国家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此时,该商标权地域性的 例外产生了法律冲突。 第三, 网络环境下中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地域性淡化 。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迅速普及, 使传统国界概念受到巨大冲击, “网上无国界”,国与国只是“一键之隔”。 在网络环境下,在一国地 域内发出的网上信息,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接收和使用。 如 果产 生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就 很 难 确 定 适 用 哪 一 国 家 的 法 律 ,是 上 载 国、下载国还是主服务器所在国。 我国的网络化发展十分迅速,截至 2008 年底,中国网民规模 达 到 2.98 亿 人 , 较 2007 年 增 长 41.9% , 互 联 网 普 及 率 达 到 22.
是什么是驰名商标,其衡量的法律与条件是什么? 有时该驰名商 标的认定 ,获 得 ,形 成 可 能 是 在 其 注 册 国 ,甚 至 是 第 三 国 完 成 的 , 是否必要适用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标准呢? 再次,对任何外国认可驰名商标的文件在国内效力问题的法 律冲突。 国外的相关认定以及有关与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行政记 录、司法判决是否可以得到我国的承认? 这些问题仍然单纯坚持地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不存在 法律冲突。 那如何解释我国现实立法对在他国地域内产生的商标 权予以保护的现实呢? 进而解决问题是适用中国的还是外国的有 关法律呢? 有关法律冲突是现实存在,而且随着我国制造业与知 识经济的发展,有关冲突发生必将越来越频繁。 根据国际一般的惯例有关商标权的确立、内容和效力适用商 标注册地法。 这是因为,商标权的取得以注册或登记在先为原则 , 商标权就应适用该登记地国的法律。 所以,有关商标权的取得、灭 失、内容和效力等法律适用,均应依注册地法。 目前,大多数国家 采取这一原则。 因此,该商标权地域性的例外使得国外商标法在 国内法院得以适用。 第二, 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国内许可使用合同争议的法律冲 突。 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国内许可使用合同争议中法律关系的主 体、客体、缔结、履行都与外国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 我国对此 类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没有专门性规定,如果推定适用一般合同 争议 的 法 律 适 用 规 则 ,则 需 区 分 不 同 的 争 议 情 况 ,而 根 据 主 观 论 之意思自治原则,或客观论之缔结地法、履行地法等,或最密切联 系原 则 、合 同 自 体 法 等 规 则 来 确 定 法 律 的 适 用 。 此 时 ,双 方 当 事 人,多 个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的 法 律 选 择 结 果 的 差 异 性 ,使 得 法 律 冲 突成为必然。 第三,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未注册驰名商 标侵权行为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而如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 产权等国际经济侵权比普通侵权行为更多地涉及公法 ,更有可能 适用法院地法。 对此,多数人认为不太会产生法律冲突。 我国《民 法通则》第 146 条对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基本规定是:“侵权行为的 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的或者在 同一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给你共和国领域外发生 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这似乎法律冲突得 以解决。 但 如 果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第 一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地 与 行 为 结 果 地 不一致,或 行 为 地 多 个 ,或 行 为 地 不 能 清 晰 判 断 的 情 况 ;第 二 ,在 我国 境 内 发 生 的 某 行 为 ,根 据 本 国 与 外 国 的 法 律 ,其 是 否 属 于 侵 权行 为 的 判 别 结 果 有 明 显 不 同 ,或 者 本 国 法 没 有 规 定 ,但 不 予 处 理显 失 公 平 或 危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的 情 况 ;第 三 ,他 国 以 不 正 当 竞 争 案件为由主张管辖;第四,侵权主体为多个而分处不同的国家。 此 时仍然会发生法律冲突。 第四,未注册驰名商标网络侵权争议的法律冲突。 网络侵权 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法院在对未注册商标的网络侵权问 题如 何 确 定 准 据 法 没 有 规 定 ,而 如 上 文 所 述 ,根 据 一 般 规 则 其 侵 权行为地又很难认定,法律冲突问题十分明显。
6% ,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21.9 % )。 但于此同时,我国的网络知识
产权侵权行为也比较严重。 此时,如果中国居民在网络环境对未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了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 ;或中 国被确定为上载国、下载国、主服务器所在国,采取了或支持了一 定的侵权行为,甚至订立了侵权性网络协议。 当发生涉外知识产 权 侵 权 纠 纷 时 , 将 难 以 确 定 侵 权 行 为 地 、诉 讼 地 和 诉 讼 适 用 的 法 律,是 侵 权 标 记 或 信 息 的 上 载 国 还 是 下 载 国 ,还 是 主 服 务 器 的 安 装国,还是根据属人原则来确定管辖与适 用 ? 知 识 产 权 的 地 域 性 与网络的无国界性产生了矛盾。 我国学者有关知识产权严格地域 性的认识再次被突破。
② 未注册商标权保护中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 在对中国为注
册商标权保护中,我国遇到的法律冲突问题有: 第一,商标与驰名商标内涵与认定的法律冲突。 首先,确认商 标是否有效的法律冲突。 衡量一个有效商标的法律是什么? 是我 国的注册生效制度,还是商标权产生国的注册生效制度或使用生 效制度? 商标权成立与否的法律适用存在着商标注册地法 ,商标 先使用地法,或法院地法之间的差异性规定。 其次,确定商标是否驰名的法律冲突。 当我国法院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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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管辖权积极冲突
一 些 知 识 产 权 的 输 出 国 认 为 ,某 些 输 入 国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别 是为注册驰名商标虽然规定保护与救济,这只是为了完成承诺或 减少摩擦,但是救济的结果能否使争议中的知识产权获得司法救 济及获得怎样的救济,则不是输入国立法者所关心的问题。 所以 最终导致“有诉无济”的结局。 因为法院地国或被请求保护国正是 该商标未曾取得权利的国家,对此种知识产权在该国被“侵犯”或 被“无偿使用”,该国当然没有理由提供“充分的救济”。 同时,也有 的国家拒绝受理依外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案件。 所以这 些国家认为规定法院的长臂管辖权是极其必要的。 我国也会遇到 此类问题,外国法院根据其本国长臂管辖的法规依据与最低联系 标准 ,行 使 长 臂 管 辖 权 时 ,必 然 与 我 国 本 应 管 辖 或 正 在 管 辖 的 知 识产权争议的管辖权产生冲突。 三、解决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国际私法问题的具体规则
1. 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管辖权冲突
商标权纠纷最常见的形式就是侵权之诉,这也是知识产权被 称为诉讼中“物”的重要原因。 根据冲突法的一般原则,侵权之诉 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宜。 但是如某行为在我国不属于侵权行 为,而 权 利 人 所 属 国 认 为 属 于 侵 权 行 为 ,则 根 据 属 人 管 辖 权 予 以 管辖,则仍然会产生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2. 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国内许可使用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冲突
我国 2007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的特别规定中并没有对商标权许可适用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做出 专门性规定。 因此可以推定有关的合同争议应当按照涉外合同争 议管辖权的一般规则来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 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或者被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 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 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 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的规定。 ”未注册商标在国内许可适用争议中外国权利人在国内 可能没有住所,双方当事人也可能会协议管辖。 对此,我国法律规 定了 多 个 连 接 点 ,同 时 还 存 在 外 国 有 属 人 管 辖 权 的 依 据 ,这 些 都 会产生外国法院管辖权与国内法院管辖权发生冲突的情况。
1. 解决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法律冲突的具体规则 ①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确认适用权利来源地法规则。 该商标并
未在 我 国 注 册 ,或 获 得 是 否 驰 名 的 认 可 ,如 果 适 用 我 国 法 律 作 为 准据法明显不适宜。 对于知识产权的效力,确认等问题,一般都适 用权利来源地法律,如权利的登记地、注册地、先使用地等。 因此, 我们应当尊重有关通行规则,以权利来源地的法律来衡量未注册 驰名商标的效力与是否驰名问题。
② 未注册驰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知识产权使用合同由知识
产权本体法律关系与合同关系构成。 对于商标权本体法律问题, 即有关商标权的取得、灭失、内容和效力等问题,如上所属适用权 利来源地法。 但对于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争议,则应当按以下规 则解决: 第一,根据一般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如是合同的内容、形式、 订立、履 行 、效 力 等 问 题 ,商 标 法 律 没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适 用 一 般 合 同法律适用规则, 一般采用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我国
3.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权冲突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发 布、2003 年修正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 络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件 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了网络著作权 侵权行为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 及计 算 机 网 络 域 名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以 下简称《解释二》)规定了域名侵权的管辖。 但对于网络商标侵权 争议管辖问题的规定是一个空白。 如果总结参考我国的上述两解 释中的做法,是以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作为司法管辖的依据的。 这 就 会 产 生 较 大 的 问 题 ,首 先 ,这 两 个 连 接 点 本 身 就 会 造 成 管辖权冲突。 更成问题的是,随着笔记本电脑的发展和网址的虚 拟化 ,服 务 器 和 计 算 机 终 端 本 身 的 地 理 位 置 也 不 一 定 固 定 ,如 何 以之作为司法管辖的依据呢? 此时,管辖权的冲突以及模糊问题 不可避免。
2007 年 8 月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 理 涉 外 民 事 或 商 事 合
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的 规 定 》 中 的 第 2-5 条 对 此 进 行 了确认与规定。 另外, 如果商标使用许可作为外国投资整体项目的一部分 , 适用接受投资的东道国的法律。 第二,被许可人住所地法视为与未注册驰名商标许可使用合 同有密切联系地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则需要确定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但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 定》 第 5 条的十七种合同中并不包括有关与知识产权合同争议 。 对此,很多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则是适用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住所 地法。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属于知识产权输入国,而且存在大 量包 含 商 标 许 可 的 加 工 贸 易 ,因 此 此 类 争 议 ,在 当 事 人 没 有 意 思 自治时,适用被许可人住所地法,即符合合同的特殊性质,也对我 国更为有利。
4. 知识产权长臂管辖所带来的管辖权冲突
一般而言,长臂管辖是指非法院地居民与法院地间存在某种 限 度 的 联 系 ,同 时 原 告 提 起 的 诉 讼 又 产 生 于 这 种 联 系 时 , 法 院 对 于被告所主张的管辖权,即要求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满足有意利 用标准、相关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 长臂管辖权赋予法官以很大 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极大的弹性和灵活性有利于长臂管辖权理论 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
③ 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争议的法律适用。 我国 2002 年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商 标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二 条 所 规 定 侵 权 行 为 的 实 施 地 、侵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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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对 于侵 犯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权 的 行 为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该 司 法 解 释 中 未曾涉及。 虽然说侵害知识产权关系适用侵害行为地法,这是知 识产 权 地 域 性 原 则 和 传 统 国 际 私 法 “场 所 支 配 行 为 ”原 则 在 侵 权 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但我国保护一项来源于他国, 而在国内没有注册的权利,应 当对我国有所裨益,我国的保护制度才有自益性。 那么对来源于 他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利益出发点应当是出于维护知识产权公 平竞争和我国市场的有序的考虑,侵权行为只有对我国的市场主 体利益造成了侵害和损失时,也就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 为的结果或效果应当产生我国,我国才有保护的必要。 所以对此 类争 议 ,我 国 应 当 设 立 重 叠 适 用 的 冲 突 规 范 ,将 法 院 地 法 与 侵 权 行为结果地法。
织也将知识产权的冲突法问题纳入到自己的项目框架内。 但目前 尚未形成较为统一或十分有效的规则。 如果规定由服务器安装地、计算接终端所在地、上传地、或下 载地等地理位置确定管辖权, 则不利于网络侵权的合理解决,而 需要 具 备 “更 多 的 联 系 ”,只 有 综 合 分 析 案 件 多 个 因 素 ,包 括 侵 权 人的 现 实 有 效 住 所 ,侵 权 结 果 的 发 生 等 ,运 用 类 似 合 同 争 议 中 的 最密 切 联 系 原 则 ,经 过 人 们 分 析 找 到 的 与 案 件 有 密 切 的 、实 质 性 联系的因素,衡量案件的“更多的联系”,法院才能行使管辖权。 但 这一考虑仍在雏形中,缺乏明确练达的表述。 综上,我国对在国内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带来了一些法律 冲突 与 管 辖 权 冲 突 ,目 前 如 何 处 理 这 些 冲 突 ,我 国 相 关 的 国 际 私 法规则是相当缺乏的,甚至处于空缺状态,而一些解决涉外合同、 侵权的国际私法规则并不适用于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这一特殊的 保护制度,因此,亟需根据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法律冲 突与管辖权冲突的特殊性来制定针对性的国际私法规范 ,从而使 得我国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制度的实施能够实现其立 法目的 , 保证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
④ 未注册驰名商标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 这是一个全新的问
题,不能用传统中的侵权冲突规范僵化地适用于网络侵权 。 为了 解决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网络的“无国界性”的矛盾,考虑到未 注册商标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该问题的法律适用的首选应当 与案件的管辖权联系起来,案件在何国诉讼,就适用法院地法。 其 次,可以以侵权人或被侵权人的属人法来作为法律适用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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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决未注册商标保护中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规则 ① 未注册驰名商标合同争议。 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社会
所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项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 案件 管 辖 权 问 题 上 的 具 体 体 现 ,也 是 诉 讼 民 主 的 具 体 表 现 ,昭 示 了公权力的谦抑和对私权的尊重。 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 这应当也是是确定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司法管辖的首要原 则。 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 涉外合同的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来处理,并不需要设立特殊的管 辖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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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则。 在知识产 权 领 域 ,
一国法院对于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诉讼往往是持拒绝管辖的态 度 , 往往表现为消极冲突。 只有当侵权行为地就是知识产 权 的 权 利授予地时 , 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才能获得有效的管辖 。 我 国 对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予 以 保 护 ,并 不 需 要 将 管 辖 权 充 分 扩 张 ,给 自 身带来发展障碍或浪费司法资源。 所以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 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有侵权行为地进行管辖,这是解决侵权争 议的 一 般 规 则 。 一 方 面 ,出 于 便 利 案 件 调 查 取 证 的 考 虑 ;另 一 方 面,便于管辖的实现与执行。 从目前社会状况来看,对侵害未注册 驰名商标案件应根据行为发生地与行为结果地都在法院地国时 , 我国才实施管辖权。 当 然 ,如 果 该 案 件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与 重 大 国 际 关 系 ,则 上 述 未 注册驰名商标侵权的管辖上的冲突,则还应当以权利主张地管辖 作为补充规则。 —更多联系规则。 对于网 ③ 网络侵权行为管辖的特殊规则—— 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管辖,虽然引起了国际社会充分重视。 例 如 ,2000 年 5 月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出 版 了 《电 子 商 务 与 知 识 产 权问题入门》,对国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 决的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概括性介绍。 还有一些国际协会和国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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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朱秋沅(1973 年 - ), 女 ,上 海 人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国 际 法 专 业博 士 研 究 生 ,上 海 海 关 学 院 法 律 系 副 教 授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国 际海关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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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略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7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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