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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国

发布时间:2016-12-12 11:22

  本文关键词: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内容提要】国际法之的“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ranis)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是国家对其某 些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基础。国家责任的实践和国家责任的编纂中对于“对国 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研究贯穿始终。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反映了国际法价 值论的变化,国际体系是由并存的主权国家组成的,但是国际法的价值不应仅 仅是国家价值,在国家价值之上,应有所有国家都对其享有利益的价值,即国 际社会基本价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这主要表现为强行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由之,国际社会之一切国家应有“对一切“的义务。同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 义务应促使我们对国际法体系结构和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再审视,对国际社会整 体的义务昭示出国际法中自然法的应有地位。

【关键词】国际法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国家责任

国际法委员会从1948年成立伊始,就将国家责任法列入被编纂的议程。期 间历任五任报告员,子1996年通过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一读,但多数国 家对一读中第19条关于国家的“国际罪行”的概念持反对的态度。国际法委员 会遂丁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完成《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二读,,在该条款 草案第33条、第42条和第48条分别提到了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这引起了 国际法学界的重视。

一、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及发展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又称对国际社会整 体的义务或“对一切”义务,现代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obligation指的 是“道义上或法律上的义务”。Erga和omnes均为拉丁文,其中erga.指的是 “对(towards, against) ”,omnes有时又写作omnis指的是“一切、每个 或任何,,(all, every, any) o Obligations ow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s a whole指的是“对一切”义务、对国际社会的义务或对国际社 会整体的义务。它是指一国对所有国家、整个国际社会而承担的义务。其不同 于一国对某个特定国家或对象承担的义务,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所对应的权 利主体是所有国家、全人类和整个国际社会。

1、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理基础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所体现的精神是全人类对善良公允、正义和平、人 格尊严的追求,学界普遍认为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作为一个国际法概念首次 于20世纪70年代的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中被完整表述。但是其法理基础可以 追溯到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理论。在自然法学理论中,存在着“全球公域” 是概念。最初关于“全球公域”的老是古典学派所主张的“共同财产”

(common property),其范围包括公海极其资源、太空等。随着国际法的发展, “全球公域”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变化止一是古典理论修正主义提出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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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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