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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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论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作者:籍灵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 下半月》2015 年第 05 期 摘要: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出我国国际私法法律的作用,我们必须要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 用的确定性以及灵活性进行比较客观的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正确把握住,在最近几 年,对于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以及灵活
性,我们国家的理论界并没有对其不足之处 和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我们就不可以在理论与实践当中把握住我国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 性与灵活性,对我国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私法;确定性;灵活性 国际私法,比较广的说法就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通常来说,调节涉外民商事 法律冲突有两种办法:第一,就是相关国家质检运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条约的方法来制定出比 较统一的实体法;而另外一种方法就是根据制定国内或是国际的冲突规范,来对多种不一样性 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适合于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断。在这两种方法当中,统一实体法能 够充分表现出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每个国家和不同的国际组织对一些指定的民商事关 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况进行规定,而当事人能够直接适用,可是到了今天,仅有小部分的 领域还存在着有关的国际条约,比如国际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保险合同、国际 贸易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而像婚姻家庭、继承、破产等这样的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中,因为 涉及到了比较多的地方、民族以及国家因素,比较统一的实体规则难以实现,甚至是不可能实 现,一定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援引,从而产生了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 问题。 一、特点 1.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了法律适用明确性等价值目标 对于法律适用确定性来说,它原来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法律适用桂发的明确性、一致性以 及可预见性,这三点可以说是法律适用桂发当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最基本的价值,确定性法 律适用规范和灵活性法律适用规范两者之间的内涵不但是不一样的,更是相互对立的,尽管如 此,这两者不同的法律适用规范却是能够相互结合在一起适用的。通常来说,在这两者相互结 合的模式当中,法律适用规范的确定性绝对不会受到法律适用规范灵活性的影响,从而失去它 本来的确定性属性,另外,在这之中的确定性规范留下了法律适用明确性、一致性以及可预见 性的价值目标。比如 2001 年《韩国国际私法》当中的第三十七条:“婚姻的一般效率按照顺序 适用一下各项被指定的法律:第一,夫妇的同一本国发;第二,夫妇的同一惯常居所地法;第 三,,和夫妇有着最为紧密关系的地方的法律。”按照这条规定来看,假设一对夫妇所属的本国 法是同样的,或者说这一对夫妇所属的惯常居所地法是一样的,则在对这对夫妇婚姻效力进行 龙源期刊网 确认的时候所使用的准据法就有着确定性,而这样的确定性的法律适用规范留下了以前法律适 用明确性、一致性以及可预见性的价值目标。 2.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表现出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虽然以前的法律适用确定性所追求的形式正义理念还是位于最主要的 位置,可是很显然的,实质正义理念依然渗入到了追求形式正义的法律适用确定性规则当中, 并且还进行了改正,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当中,实质正义理论和法律适用规则已互相融合在 了一起,从而出现了与传统模式和要求相符的全新的规则,而设计出这些全新的规则的目的就 是让特定实质结果的规则能够得以实现,这样能够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实质正义的法律适 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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