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doc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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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内容提要】国际法之的“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bligatins erga nis)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是国家对其某些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基础。国家责任的实践和国家责任的编纂中对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研究贯穿始终。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反映了国际法价值论的变化,国际体系是由并存的主权国家组成的,,但是国际法的价值不应仅仅是国家价值,在国家价值之上,应有所有国家都对其享有利益的价值,即国际社会基本价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这主要表现为强行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由之,国际社会之一切国家应有“对一切“的义务。同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应促使我们对国际法体系结构和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再审视,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昭示出国际法中自然法的应有地位。
【关键词】国际法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国家责任
国际法委员会从1948年成立伊始,就将国家责任法列入被编纂的议程。期间历任五任报告员,于1996年通过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一读,但多数国家对一读中第19条关于国家的“国际罪行”的概念持反对的态度。国际法委员会遂于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完成《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二读,在该条款草案第33条、第42条和第48条分别提到了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这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重视。
一、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及发展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bligatins erga nes) ,又称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或“对一切”义务,现代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bligatin指的是“道义上或法律上的义务”。Erga和 nes均为拉丁文,其中erga指的是“对(tards,against)”,nes有时又写作nis指的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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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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