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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doc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7-01-03 08:29

  本文关键词: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网友jactupq736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有条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个人所在国。因此,当国家不能保障本国国民的基本权利时,应当赋予个人以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以便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的行使。(二) 个人利用国家进行犯罪这一情形主要适用在惩戒性方面,但是应当排除普遍管辖权作为个人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情形。笔者认为,普遍管辖权只是管辖权的拓展,实施普遍管辖权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逃往国外而无法对其实行刑罚,这与本文讨论的个人参与到国际关系中承担权利义务并无太大联系,因此应当排除实施普遍管辖权的几种罪行。此处讨论的焦点,是个人利用国家进行犯罪的情形。这主要体现在反和平罪、战争罪等个人利用国家严重破坏国际秩序、对人类的安全和平造成巨大冲击的罪行。这种犯罪往往是几个人或一群人操控,利用国家之力对国际秩序实施破坏,那么对犯罪相应的惩戒不应当也无法对国家实施。因此,在个人利用国家实施犯罪时,应当赋予个人以国际法地位接受相应的惩罚。(三)法人具有开发人类共同财产能力在实践中,一般来说往往是法人这样一个群体才具有开发资源的能力和资格,而自然人往往不能,因此此种情形应当只适用于法人。类比《海洋法公约》,当法人拥有开发人类共同财产的能力时,应当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后赋予法人与国家相同的地位对人类共同财产进行开发。当然,这是有前提的:如果人类共同财产可以由一个公司类型的机构进行管理,开发类似于投标竞标,中标的法人则可以对人类共同财产进行相应的开发。但是现在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只能是一个设想。另外需要补充的是,不仅要赋予法人开发的权利,对于开发行为造成的污染或其他侵害,法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对无国籍人的权利义务界定关于无国籍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 1954 年已经通过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对无国籍人的定义、法律上的地位、职业活动、福利、行动自由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把无国籍人列在这几种特殊情形之中,是因为在资料查阅的过程中,笔者没有见到对无国籍人国际主体的论述。但笔者认为,既然有国家保护的有国籍的公民在特殊情况下都能成为国际主体,举轻以明重,没有国家保护的无国籍人理所当然应当被认为是国际法主体。有人也许会担心,赋予了个人以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否会取代国家的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但是国际法最根本的主体依然是国家,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应当是有条件的、部分的,也就是派生的主体。无论是国家活跃在国际舞台上,还是个人参与到国际关系中,所向的目的都是同一个――维护每个人在国际上应有的利益、维护国际和平秩序。所以,个人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必然的趋势,所要注意的不过是限度问题。注释:[美]汉斯?凯尔森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 年版.第 80 页.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85 页.张爽.国际法体系中个人主体资格解析.法制与社会.2011(12).第 12页.李浩培.国际法概念与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 22 页.李伯军.对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问题的重新认识.河北周刊.2004(5).第 121 页.参考文献:[1]赵金金.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法制与社会.2013(6).[2]江国青.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法学家.2005(1).[3]杨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法学杂志.2005(1).[4]辛崇阳.对国际法主体的界定标准及其内容的再思考.比较法研究.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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