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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下风险规制措施的合法性裁量

发布时间:2019-03-31 15:20
【摘要】:《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定》)是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定项下。它的产生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背景,它反映了各成员对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开放式贸易体制利益之间平衡的追求。制定《SPS协定》的目的是在肯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对于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维护国际贸易竞争秩序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致力构建一个规则的多边贸易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最大程度的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1995年10月,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就鲑鱼进口措施纠纷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后,《SPS协定》开始受到国外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关注。加拿大与欧共体就牛肉进口限制纠纷更使得该协定成为欧美学者研究的热点。目前为止涉及该协定的WTO案例有38个,《SPS协定》在国际贸易法律领域的地位得到提高。在WTO框架下,《SPS协定》作为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准据法,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纠纷的依据,其对风险规制措施合法与否的认定至关重要,至少对于成员来讲是这样的,因此有探讨的必要。美国、欧共体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了这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在这方面的立法模式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更为成熟,且欧美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发展途径:美国的风险规制措施由严格到相对宽松,欧共体的则恰恰相反。本文通过对两者的分析对比,找出符和我国国情的措施,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一)引言,该部分对风险规制措施产生的背景、国家以及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进行了简要说明。 (二)正文,该部分分为四部分:1.《SPS协定》对风险规制措施的审查。该部分简要介绍了《SPS协定》产生的背景以及适用情况,并对相关定义进行了解读。将《SPS协定》的主要条款归结为四项原则,结合相关案例对四项原则进行了分析。最后讨论了预防原则与《SPS协定》第5.7条的关系。2.美国针对风险规制措施的立法与实践。该部分首先以转基因产品为例对美国风险规制措施由严格到宽松的转变进行了阐释,接着又分析了美国司法机关对关于风险规制措施纠纷作出的判决,总结美国国内针对风险规制措施在制定依据、程序、保护程度方面的发展趋势。3.欧共体针对风险规制措施的立法与实践。该部分分析了欧共体针对风险规制措施的发展历程,以及立法态度的转变,与美国形成对比。通过欧共体司法机关对风险规制措施纠纷作出的判决分析欧共体针对风险规制措施在制定依据、程序、保护程度方面的发展趋势,因为欧共体是政府组织,因此其对风险规制措施的审核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WTO的发展趋势。4.我国对风险规制措施的完善。该部分分析了我国的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条完善建议。 (三)结语,该部分笔者进一步点明本文的写作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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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96.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陈立虎;以科学证据为基础——探析《SPS协定》的风险评估规则[J];国际贸易;2004年05期



本文编号:24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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