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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7-02-24 19:33

  本文关键词:普芬道夫自然法与国际法理论述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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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发布时间:2012-02-25 点击次数:次

    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界定狭义派人道主义干涉的代表性定义是1992年荷兰“人权和外交政策顾问委员会”和“国际法顾问委员会”发表的《为了人道主义目的使用武力》报告中提出的,即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或多个国家在另一国领土内,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威胁,惟一目的是制止或预防正在发生的或迫在眉捷的大规模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特别是个人生命权的行为,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威胁没有取得联合国机构的预先授权或被干预国合法政府的许可”。广义派人道主义干涉的代表性的定义是方廷尼的说法,即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笔者认为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应理解为:联合国为了维护某一国家的国民被大规模的剥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人权或为制止发生在某一国家的非人道的事情而进行的包括武力等各个方面的干涉。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在于防止侵犯基本人权的事情的发生,如发生大规模的种族灭绝事件,因为种族灭绝事件的发生不只是一种国内事务,当迫害造成大量难民流离失所并严重影响到周边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时,应视为对国际社会和平安全构成了威胁。其次,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主体应该是联合国并且只能是联合国,从国际社会现实和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联合国应作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唯一合法主体。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分析2.1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主权即“权力行使不受另外一种权力的限制”,是国家存在的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从本质上看,就是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同时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也是国际法学界研究人权保护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各国有义务根据本国承担的义务,使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法规与国际标准相符合。笔者认为,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互相结合的。人权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是高于国家主权。首先,从人权和主权的产生来看,总是先有主权,再有人权。当今社会,一个民族要发展,其人民要享有人权,那么它首先必须取得民族的独立与自治,也就是取得主权,有了主权的保护,它的经济、社会才能充分得到发展,人权也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次,从人权和主权在国际法中地位看,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主权不受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人权只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需要指出“原则”是行为必须依据的基本标准,而“宗旨”只是期望达到的一个目标,这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主权独立是一个国家存在的象征,,如果一个国家丧失了主权,那么人民将肯定丧失基本人权,反之则未必。这种借人道主义干涉推行强权政治的新干涉主义的行为对国家主权原则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国家最高权行使方面,侵犯了国家最高统治权。二是侵犯了国家对外处理事务的独立权。人道主义干涉与不使用武力相威胁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国际社会决心采取更大的努力来限制使用武力。1987年《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特别强调“在国际关系上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不论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或文化制度或结盟关系,一律适用并有约束力。”《联合国宪章》不仅全面禁止战争,而且全面禁止使用武力。然而,有学者认为应该将人道主义干涉作为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在没有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条件下,可以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行为。笔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一个例外,违背了国际法上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具有国际法理依据。(本论文由上海论文网 整理提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或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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