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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发布时间:2017-03-09 14:27

  本文关键词: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作者简介:卜萧颍(1995.08-);女;汉;皖;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摘要:伴随着国家间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由此而产生的冲突也更加频繁,其中,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超越一国国界的民事法律关系,它通常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经济或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而超出一国范围而具有国际性,国际私法正是解决这一关系冲突的法律,因此毋庸置疑国际性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国际性存在于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之中。
  关键词:国家交往;国际私法;国家冲突
  当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私法的国际性得到充分的彰显。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际私法的国际性进行论证:
  首先,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国际因素。任何法律部门都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国际私法也不例外。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可以称之为国际民商事关系。关于调整对象的主体即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自然人和法人。当国际组织或外国国家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时所形成的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具有国际因素。调整对象的客体是是外国的物或财产,而且导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由于调整对象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发生地存在于各个国家之间,存在于国际之间,因此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
  其次,,从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上来看,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体现出国际性。由于国际私法调整的是超越一国国境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其势必需要国家内部的调整,同时也需要国际社会的规则进行规范。由此可见,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两重性,即国际私法的渊源既包括国内性也包括国际性。国际私法中来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渊源,来自国际社会的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但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同样也具有国际性。
  最后,从国际私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来看,国际私法在国际社会上具有国际性的特征。国际私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民商事行为规范,其效力和作用的发挥受制于国际社会,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私法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国际社会的现状决定了国际私法所能发挥的效用范围。国际社会的主体是国际私法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国际私法的遵守者,国际社会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私法规范的内容,国际社会的体制构成决定了国际私法规范效用发挥的方式和效率,国际社会的力量对比决定了国际私法的现实价值取向,国际社会的物质存在和文化构成提供了国际私法形成的物质基础。国际社会的土壤也正是国际私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平台。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沟通更加频繁,而由此产生的经济交往也更加频繁和多样化,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也正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各国在经济全球化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国际贸易市场发展加快,使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伴随着经济交往而出现的经济冲突也更加明显更加复杂。其中出现的“太阳升”轮代理合同纠纷案正体现出国际交往中出现日益复杂的经济冲突。两个外国公司由于代理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向我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本案纠纷应适用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合同缔结地和履行地——韩国的法律,但根据我国海事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本案适用的法律是我国的法律。这是由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未就韩国的有关法律规范提供有效的证据,我国法院通过其他途径也未能查明,根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除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而本案争议应适用法院地即我国法律处理。
  在本案中,涉及的当事人双方为外国人,与案件所牵涉的合同最密切相关的国家为韩国,并且是在中国的法院审理此案,因此与此案有关的三个国家之间具有一系列的经济和法律上的联系和冲突,即是与国际社会有关的冲突,与此同时,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国际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本案的冲突是存在于国际社会之中,其调整对象是三国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其中,在法律的适用上的冲突,究竟是适用韩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律还是双方当事人的国家的法律或其他国家的法律,需要法院与当事人双方进行一定的排选。虽然关于本案的处理是适用国内法,但由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又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并且法的域外效力也是国内法有国际性的表现,因此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内法并不影响国际私法的国际性。本案的冲突处理也正是体现出:国际私法中国内法的国际性。
  国际私法的国际性也确实有着重要的意义。国际私法规范的是冲突规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私法的国际性有助于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处理国际冲突。国际私法以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而这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正是在国家交往中产生的,虽然这种关系呈现出一种私法关系,但因这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任何冲突,最终都可能转变为国家之间的冲突。针对于国际合同来将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由于是由两个不同国家所签订的,合同履行地和冲突发生地以及法院所在地均与多个国家产生联系,并且对于解决冲突应适用的法律也有异议,因此可以发现该合同明显具有国际合同所必须具有的条件虽然与该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是韩国,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就韩国的有关法律规范提供有效的证据,我国法院通过其他途径也未能查明,因而本案争议应适用法院地即我国法律处理。用我国的法律来处理双方当事人均非本国的案件、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是另一国家的案件,体现出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在处理国际间经济交往中,在处理法律适用的问题上的国际性。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属性,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私法的国际性会在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章:
  [1]赵洪跃 明军 《技术出口的法律保护》 [J] .软科学 1989.
  [2]谭真《试论国际性国际私法在国际社会中的有效作用》[J]. 《法制与社会》2008
  [3]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 [M] 法律出版社 1996第34页
  [4]谢石松 《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J] 《政法论坛》2001
  [5]霍彤 《关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探讨》[J] 《商情》2008
  [6]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第127-130页。
  [7]金明 《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 [J]《社会科学》2007
  [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原则与精要》[M]法律出版社 2011
  [9]李凤琴 《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发展研究趋势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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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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