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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国际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7-03-28 00:12

  本文关键词: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国际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管辖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本文目的在于分析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组建的仲裁庭对中菲南海问题是否有强制管辖权。 文章第一部分展现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庭的事实背景,梳理了双方现在对于管辖权的争议情况。 文章第二部分分析《公约》项下仲裁庭管辖权。主要结合国际海洋法庭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公布的四个案件(孟加拉诉缅甸案、孟加拉诉印度案、加纳诉科特迪瓦案以及毛里求斯诉英国案)来分析国际海洋法庭和国际仲裁庭的法官们在以往的争议中如何判别一个案件是否属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文章第三部分结合中菲南海争端实际情况分析《公约》项下仲裁庭的管辖权。根据分析,类似中菲南海问题一类的海域划界问题被称为“混合型争议”(mixed disputes)。“混合型争议”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但是,中菲南海问题是否属于“混合型争议”需要法官结合现实判定。文章进一步分析,即使仲裁庭法官认定中菲南海争端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仲裁庭也因中国2006年对《公约》做出的排除性声明而没有强制管辖权。 文章第四部分提出解决办法。本文提出“谈判”是现阶段中菲争端解决的唯一途径。本文认为,中菲之间的多边、双边协定多次提及将“谈判”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但该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具有排他性并不明确,需要仲裁庭的判断。但本文根据《公约》第二八三条规定的“交换意见的义务”进行分析,认为菲律宾在提交南海仲裁前尚未充分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 最后,本文得出结论,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强制管辖权,目前,“谈判”仍是中菲解决南海争议的唯一途径。
【关键词】:南海争端 国际仲裁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混合型争议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3.5;D994
【目录】:
  • 致谢3-4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序言8-9
  • 一、中菲南海争端与国际仲裁庭9-13
  • 1. 中菲南海争端大事记9-10
  • 2. 中菲争议点10-13
  • 二、国际仲裁庭管辖权13-31
  • (一) 《公约》的解释与适用14-28
  • 1、混合型争议19-24
  • 2、《公约》第298条的谈判历史24-28
  • (二) 中国2006年提交的排除性声明包含哪些内容?28-31
  • 三、菲律宾的仲裁请求与国际仲裁庭管辖权31-37
  • (一) “九段线”(现称为“南海断续线”)是否属于“混合型争议”?31-33
  • (二) “低潮高地”是否是可管辖的“混合型争议”?33-35
  • (三) 菲律宾提出的三类仲裁请求是否都属于中国2006排除性声明?35-37
  • 四、中菲南海争端可行争议解决方式37-43
  • (一) 对中菲南海争端的启示:以磋商为手段解决争议37-41
  • (二) 对未来其他海洋划界争端的启示41-43
  • 结论43-45
  • 参考文献45-4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曹群;;南海争端与国际仲裁:菲律宾之妄诉[J];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04期

2 李文杰;邹立刚;;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对菲律宾诉中国案的管辖权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14年05期

3 潘晓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下的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6期

4 李金明;;中国南海断续线是怎样产生的[J];世界知识;2011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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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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