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中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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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鹿特丹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扩展至“门至门”,改变了自《汉堡规则》以来“港至港”模式,有利于促进承运人发展“海运+其他”的多式联运模式。在责任基础方面《鹿特丹规则》选择的是完全过错责任制,废除了承运人的“航行过失免责”、“火灾过失免责”。此外,《鹿特丹规则》还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大至“整个航运段”,并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旨在促使货方与承运人间达成新的利益平衡。本文立足于《鹿特丹规则》中的涉海多式联运,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实体和程序层面分别进行阐述和分析,研究《鹿特丹规则》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责任基础、责任形式、责任限制。进而,在阐明我国《海商法》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鹿特丹规则》的有益条款,,提出完善《海商法》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20世纪三大多式联运规则的立法实践和《鹿特丹规则》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识别”。第二部分主要是从实体层面分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问题,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责任形式、适航义务和货物交付义务、赔偿责任限制。第三部分主要是从程序层面分析《鹿特丹规则》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问题,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基础、管辖与仲裁。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海商法》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立法现状的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本文认为,《鹿特丹规则》中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条款解决了当今国际多式联运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体现了国际多式联运发展的需要。同时为完善我国《海商法》中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提供了若干有利参考,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全面研究《鹿特丹规则》。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 多式联运经营人 法律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6.1;D922.294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1
- 1 国际多式联运立法回顾与《鹿特丹规则》中相关概念的界定11-15
- 1.1 三大多式联运规则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11-13
- 1.2 《鹿特丹规则》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识别”13-15
- 2 对《鹿特丹规则》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实体层面的分析15-26
- 2.1 《鹿特丹规则》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15-17
- 2.1.1 责任期间含义之澄清15-16
- 2.1.2 “海运+其他”运输模式下责任期间的界定16-17
- 2.2 《鹿特丹规则》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17-23
- 2.2.1 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的优劣17-19
- 2.2.2 针对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中问题的分析19-21
- 2.2.3 《鹿特丹规则》中的最小网状责任制21-23
- 2.3 《鹿特丹规则》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适航义务和货物交付义务23-25
- 2.3.1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适航义务23-24
- 2.3.2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物交付义务24-25
- 2.4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25-26
- 3 对《鹿特丹规则》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程序层面的分析26-31
- 3.1 《鹿特丹规则》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管辖与仲裁条款26-27
- 3.1.1 选择管辖法院的限制26-27
- 3.1.2 选择仲裁程序的限制27
- 3.2 《鹿特丹规则》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基础27-31
- 3.2.1 《鹿特丹规则》第 17 条的举证规则28-29
- 3.2.2 关于取消“航行过失免责”的问题29-31
- 4 我国多式联营经营人责任制的不足与完善31-36
- 4.1 我国《海商法》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立法不足31-33
- 4.1.1 多式联营经营人责任立法现状31
- 4.1.2 多式联营经营人责任存在问题31-33
- 4.2 完善我国《海商法》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立法建议33-36
- 5 结语36-37
- 参考文献37-41
- 致谢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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