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化证券跨境交易的冲突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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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常认为,证券的持有模式分为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直接持有的交易模式是证券由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在证券发行者的登记簿上直接登记投资者的名字。间接持有的交易模式中,证券由中间人在投资者和一国的最终证券持有人中央存储机构(CSD)之间间接持有,投资者的名字并不直接登记在证券发行者的登记簿中。在证券的跨境交易中,多采用间接持有的交易模式。实务中,这种由中间人名义持有或者非直接由投资者持有的证券,被称为中介化证券,间接持有体制即为中介化体制。在全球中介化体制的发展历程中,由于各国对中介化证券跨境交易截然不同的规定导致了法律冲突,传统解决证券交易问题的冲突规范已经无法解决中介化体制下证券跨境交易的法律冲突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一种以相关账户所在地为连结因素的法律适用规则,并积极进行立法,如欧盟的《结算终局性指令》和《金融担保指令》、德国《有价证券保管法》,法国《第83-1号法案》,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海牙公约》的通过,在相关账户所在地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以相关中间人所在地为连结因素的法律适用规则,即PRIMA原则,受到了各国学者和从业人员的追捧。没有专门规定中介化证券跨境交易冲突规范的韩国和日本,也纷纷展开变革,有采用PRIMA原则为冲突规范的趋势。《海牙证券公约》的订立,进一步确立了PRIMA原则在全球中介化证券跨境交易法律适用中的主导地位,并为其在更广范围内被接受和运用创造了条件。我国的证券交易现状是以直接持有的交易模式为主,以间接持有的交易模式为辅。实务中存在五种中介化证券交易类型,即以代理人名义持有证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供境外投资的人民币特种股——B股、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沪港通,其中最后两种正在试行当中。尽管如此,相关的实体法和冲突法却均有所缺位。我国法律层面唯一的冲突规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并未对中介化证券跨境交易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笔者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借鉴国际普遍呼吁的PRIMA原则,为中介化证券的法律适用建立起明晰的法律框架。
【关键词】:中介化证券 跨境交易 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6.2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英文摘要4-8
- 1 导论8-18
- 1.1 本文研究的目的8-11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1-13
- 1.2.1 国外研究现状11-12
- 1.2.2 国内研究现状12-13
- 1.3 本文需界定的术语13-16
- 1.3.1 证券和证券证书13-14
- 1.3.2 证券账户14-15
- 1.3.3 中介化证券15-16
- 1.4 本文研究的方法及范围16-18
- 2 中介化证券跨境交易的法律选择方法18-28
- 2.1 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及其适用困境18-23
- 2.1.1 物之所在地原则的适用困境18-20
- 2.1.2 行为地原则的适用困境20-21
- 2.1.3 其他法律选择方法的适用困境21-23
- 2.2 新的法律选择方法:PRIMA原则的确立23-28
- 2.2.1 PRIMA原则及内容24
- 2.2.2 PRIMA原则的合理性与特点24-26
- 2.2.3 PRIMA原则的缺陷26-28
- 3 中介化证券跨境交易冲突规范的域外立法实践28-39
- 3.1 区域立法实践28-31
- 3.1.1 欧盟《结算终局性指令》28-29
- 3.1.2 欧盟《金融担保指令》29-31
- 3.2 主要证券市场国家立法实践31-35
- 3.2.1 德国《有价证券保管法》31-32
- 3.2.2 美国《统一商法典》32-33
- 3.2.3 法国《第 83-1 号法案》33
- 3.2.4 韩国《2001 年修正国际私法》33-34
- 3.2.5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34-35
- 3.3 国际立法实践:《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海牙公约》35-39
- 3.3.1 公约产生的影响35-36
- 3.3.2 公约的冲突规则36-39
- 4 我国中介化证券跨境交易冲突规范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39-46
- 4.1 我国中介化证券跨境交易冲突规范的立法现状39-42
- 4.1.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出台前的相关规定39-40
- 4.1.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九条介评40-42
- 4.2 我国中介化证券跨境交易冲突规范的完善建议42-46
- 4.2.1 PRIMA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分析42-44
- 4.2.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九条的修改建议44-46
- 5 结论46-47
- 致谢47-48
- 参考文献48-52
- 附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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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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