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绝种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究
发布时间:2017-04-0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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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亚美尼亚种族大屠杀、犹太人大屠杀、卢旺达大屠杀……这些惨绝人寰的灭绝种族事件,时至今日仍然让人毛骨悚然。灭绝种族行为损害了人类的生存利益,也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战以后,为了避免纳粹集中营的事件再次上演,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如何处理灭绝种族行为。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正式将“灭绝种族罪”纳入了国际犯罪的行列之中。该《公约》明确了“灭绝种族罪”的定义,并且规定了5种灭绝种族的行为。这5种行为基本涵盖了大部分的灭绝种族行为方式。为了处理在前南斯拉夫违反人道主义行为和卢旺达的种族屠杀事件,联合国在设立两个国际刑事法庭的同时,颁布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并将《灭绝种族公约》中关于“灭绝种族罪”的定义和行为模式的条文原封不动的纳入两个《规约之中》在1998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将“灭绝种族罪”与“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共同列入其中,这显示出国际社会对于“灭绝种族罪”的重视程度,也使得对触犯该罪的行为人的处理必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灭绝种族罪”将进入一个新的篇章。 经过几十年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关于“灭绝种族罪”的理论体系已经趋于完整。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从发展和预防的角度来看,为了应对之后可能会出现的灭绝种族行为,对灭绝种族罪的法理及犯罪构成要件的探究仍然应当成为国际法学界的永久的话题。本文通过分析“灭绝种族罪”相关条约中的法条,对“灭绝种族罪”的5种行为模式进行分析,探讨构成“灭绝种族罪”应当具备的犯罪要件,即该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对于5种灭绝种族的行为模式,行为人可以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作为的方式一般是行为人积极的参与灭绝种族的行为。而如果行为人有义务且有能力防止灭绝种族事件发生,但是却不积极行使权力阻止时,则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该罪。犯罪意图是指行为人实施灭绝种族行为时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明知和故意两种情况。 从立法层面上来讲,“灭绝种族罪”的发展脚步相对缓慢。几十年来,从《灭绝种族公约》到之后的《前南规约》和《卢旺达规约》,对于“灭绝种族罪”的条文规定并没有什么变化。直到1998年颁布了《罗马规约》。《罗马规约》虽然也沿用了《灭绝种族公约》中有关“灭绝种族罪”的定义和行为方式条文,但是很重要的一点发展是,《罗马规约》在其附件《犯罪要件》中对“灭绝种族罪”增加了背景要件方面的限制。不同于国内法中关于犯罪的规定,对“灭绝种族罪”的分析除了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和意图以外,还应当对行为人实施灭绝种族行为时的大背景进行考虑。这也是本文探讨的一个重要方面。除此之外,作为一种最恶劣的国际犯罪,“灭绝种族罪”的主体要件有着其复杂性。国家、个人和组织、团体都有实施“灭绝种族罪”的能力,但是这三种主体是否都具有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则需要进一步讨论。因此,本文通过对国家、个人和组织、团体三者的行为特征,主体特征进行分析,认为国家、个人和组织、团体在实施了灭绝种族行为时,都可以构成“灭绝种族罪”。 中国作为一个建设中的法治国家,其法律应当与国际法接轨。我国版图南北东西跨幅较大,又拥有众多民族,因此民族之间的差异性较大。虽然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较大程度上缓和了民族之间的矛盾。但是从发展和预防的角度来看,我国将“灭绝种族罪”入罪是有必要的。中国在1983年加入了《灭绝种族公约》,但是我国的刑法体系并未将“灭绝种族罪”列入其中。作为世界大国中的一份子,中国有必要为预防和惩治灭绝种族行为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这既是对国际社会和平稳定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也对我国多民族和谐发展承担了一份责任。
【关键词】:灭绝种族罪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7.9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 灭绝种族罪的历史发展与现状10-14
- (一) 历史上的种族屠杀行为10-11
- (二) 灭绝种族罪的溯源11-12
- (三) 灭绝种族罪的现状12-14
- 二、 灭绝种族罪的构成要件14-25
- (一) 灭绝种族罪的概念14
- (二) 灭绝种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4-25
- 三、 灭绝种族罪的主体探讨25-33
- (一) 主体范围理论之争25-26
- (二) 个人构成灭绝种族罪犯罪主体地位的确定26-28
- (三) 组织、团体构成灭绝种族罪犯罪主体地位的确定28-29
- (四) 国家构成灭绝种族罪犯罪主体地位的确定29-33
- 结论33-34
- 参考文献34-36
- 个人简介36-37
- 致谢3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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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9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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