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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06 01:14
  法律规避制度自身存在主观故意认定困难的缺陷,且该制度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意识自治原则略有抵触。实质上,设立法律规避制度是为了维护法院地国的利益,但直接适用的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施,亦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因此,在未来法律规避制度不应纳入立法。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主观故意认定困难
二、法律规避与立法宗旨相冲突
三、法律规避制度赘余
    (一)法律规避的实质目的
    (二)其他制度可取代法律规避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冲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流变、适用及趋向[J]. 许庆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2]“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J]. 刘仁山.  法商研究. 2013(03)
[3]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J]. 许光耀.  法学评论. 2012(06)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指导思想[J]. 王胜明.  政法论坛. 2012(01)
[5]认识经验法则[J]. 张卫平.  清华法学. 2008(06)



本文编号:338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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