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法草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影响及应对
发布时间:2021-09-06 23:41
本文首先通过对《草案》中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的各项制度变化进行分析,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各方面的影响进行逐一探讨,得出合理的结论;然后对前述分析中呈现出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其目的在于对《草案》在运输法领域的新变化以及其对其他海事制度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及时的追踪和关注,以使各项制度相互协调,在和谐中求发展。 关于《草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影响,笔者得出以下简单结论: 1.《草案》所调整的B类主体在通过班轮完成运输时,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通过航次租船完成运输时,可以“承租人”的身份,就实质上属于船货双方之间的债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通过舱位租赁(不包括班轮间的互租)完成运输时,也可以航次承租人的身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港口经营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2.《草案》在运输主体的归责原则、免责事项、对船舶适航义务等方面的变化对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航海过失免责”的废除会造成共同海损分摊的数量范围大大缩小; “航海过失免责”的废除将会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尤其是对不同国家间基金的协调问题带来新的冲...
【文章来源】:大连海事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6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草案》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因素
1.1 《草案》的产生背景简述
1.2 《草案》对运输领域的发展及评述
1.2.1 调整主体
1.2.2 责任期间
1.2.3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
1.2.4 “航海过失免责”的废除
1.2.5 承运人的责任形式
1.2.6 诉权
第2章 对现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影响
2.1 现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2.2 《草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影响
2.2.1 责任主体
2.2.2 适用的债权范围
2.2.3 责任限额
2.2.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2.2.5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2.2.6 影响分析小结
第3章 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影响的应对
3.1 B类主体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3.1.1 对船舶承租人的范围界定
3.1.2 船舶承租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的债权
3.1.3 航次租船的新形式—船舶舱位租赁
3.1.4 舱位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3.1.5 分析结论
3.2 港口经营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第4章 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影响的应对
4.1 现有的解决方式
4.1.1 “不方便法院原则”概况
4.1.2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
4.1.3 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评价
4.2 解决方案
4.2.1 解决问题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4.2.2 具体解决办法
4.2.3 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
本文编号:3388411
【文章来源】:大连海事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6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草案》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因素
1.1 《草案》的产生背景简述
1.2 《草案》对运输领域的发展及评述
1.2.1 调整主体
1.2.2 责任期间
1.2.3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
1.2.4 “航海过失免责”的废除
1.2.5 承运人的责任形式
1.2.6 诉权
第2章 对现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影响
2.1 现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2.2 《草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影响
2.2.1 责任主体
2.2.2 适用的债权范围
2.2.3 责任限额
2.2.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2.2.5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2.2.6 影响分析小结
第3章 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影响的应对
3.1 B类主体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3.1.1 对船舶承租人的范围界定
3.1.2 船舶承租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的债权
3.1.3 航次租船的新形式—船舶舱位租赁
3.1.4 舱位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3.1.5 分析结论
3.2 港口经营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第4章 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影响的应对
4.1 现有的解决方式
4.1.1 “不方便法院原则”概况
4.1.2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
4.1.3 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评价
4.2 解决方案
4.2.1 解决问题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4.2.2 具体解决办法
4.2.3 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
本文编号:338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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