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多边化作用及限度——基于同类规则适用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09 11:16
在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最惠国条款的多边化影响日益受到关注。该条款的多边化作用机制体现在同类规则的效力上。只要符合同类规则的要求,最惠国条款就可以引入其他更优惠的条款,除非基础条约明确地作出另外规定。另一方面,同类规则也为最惠国条款的多边化作用内设了一定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有关投资仲裁案例可以发现,同类规则支持绝大部分案例的裁决结果。但是,这些仲裁庭却把裁决理由或多或少地放在对实体条款与程序条款的区别对待,或者对缔约国意图的主观臆断上,从而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也侵蚀了最惠国条款实践的可预期性及正当性。
【文章来源】: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0,4(02)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最惠国条款的多边化影响
二、最惠国条款多边化作用的机制
(一)最惠国条款多边化效力的基础
(二)投资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主要类型
(三)同类规则规定了最惠国条款多边化作用的机制
三、最惠国条款多边化作用机制的运行:同类规则的适用
(一)关于实体条款引入
1. 第一项条件的确认
2. 第二项条件的确认
3. 新近出现的不同观点
(二)仲裁管辖的合意原则不应成为ISDS条款引入的障碍
四、同类规则对MFN条款多边化作用的限制
(一)第一项条件的限制
1. ISDS仲裁受案范围对最惠国待遇主题的限制
2. CETA等晚近一些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主题的限制
(二)第二项条件的限制
(三)相似情况或地域限制?
五、结论
本文编号:3391995
【文章来源】: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0,4(02)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最惠国条款的多边化影响
二、最惠国条款多边化作用的机制
(一)最惠国条款多边化效力的基础
(二)投资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主要类型
(三)同类规则规定了最惠国条款多边化作用的机制
三、最惠国条款多边化作用机制的运行:同类规则的适用
(一)关于实体条款引入
1. 第一项条件的确认
2. 第二项条件的确认
3. 新近出现的不同观点
(二)仲裁管辖的合意原则不应成为ISDS条款引入的障碍
四、同类规则对MFN条款多边化作用的限制
(一)第一项条件的限制
1. ISDS仲裁受案范围对最惠国待遇主题的限制
2. CETA等晚近一些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主题的限制
(二)第二项条件的限制
(三)相似情况或地域限制?
五、结论
本文编号:339199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3919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