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建立常设专家组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11 19:18
DSU专家组程序是WTO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创设非常成功地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一项制度,在很多方面对传统国际贸易中争议的解决作了发展,也取得了相对令人满意的效果。但是,运行多年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自身的缺陷,尤其反映在专家组组成方面,专家组成员的选拔与工作负担问题上;DSU专家组程序想维持专家成员中立性已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难,临时组成的专家组也很难迅速、公正地运转。几乎从WTO设立起,有关建立以常设专家组为基点的DSU的论点就不断被提出,欧共体曾提出设想:仿效常设上诉机构,成立一个由15至24名具有崇高品质并反映地缘代表性、在一定任期内以独立身份任职的成员组成的“常设专家组机构”。本文拟就目前临时专家组在运行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欧盟提出仿照上诉机构建立常设专家组的提议的内容进行介绍,并对各方关于常设专家组的优势和劣势进行评析,另外对设立常设专家组以外的其他的可替代措施进行评价并提出一些可行的替代措施。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临时专家组程序的概况
第一节 专家组的设立
第二节 专家组的组成
第三节 专家组程序的法律特征
第二章 目前的临时专家组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专家组成员选任问题
第二节 工作负担
第三章 关于欧盟提议建立常设专家组的优势和劣势及其评析
第一节 关于欧盟提议建立常设专家组的概况
第二节 关于建立常设专家组潜在的优势及其评析
第三节 关于建立常设专家组潜在的劣势及其分析
第四节 总的评价
第四章 建立常设专家组以外的其他可替代措施及其评价
第一节 小型的有专家组经验的专家组
第二节 指定的兼职专家协会
第三节 常设的主席
第四节 秘书处的双重职能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Abstract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WTO专家组程序的完善与发展[J]. 陈立民,陈立军.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5)
[2]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J]. 张乃根. 法学评论. 2001(05)
[3]从国际法角度评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J]. 陈卫东. 法学评论. 2000(04)
[4]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分析[J]. 符望. 国际贸易问题. 2000(04)
[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对我国的意义[J]. 丁晓华. 政治与法律. 2000(01)
[6]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J]. 赵维田. 法学研究. 1997(03)
[7]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J]. 肖德,张颖. 国际贸易问题. 1997(05)
[8]论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对策[J]. 余敏友. 中国法学. 1996(05)
本文编号:3393570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临时专家组程序的概况
第一节 专家组的设立
第二节 专家组的组成
第三节 专家组程序的法律特征
第二章 目前的临时专家组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专家组成员选任问题
第二节 工作负担
第三章 关于欧盟提议建立常设专家组的优势和劣势及其评析
第一节 关于欧盟提议建立常设专家组的概况
第二节 关于建立常设专家组潜在的优势及其评析
第三节 关于建立常设专家组潜在的劣势及其分析
第四节 总的评价
第四章 建立常设专家组以外的其他可替代措施及其评价
第一节 小型的有专家组经验的专家组
第二节 指定的兼职专家协会
第三节 常设的主席
第四节 秘书处的双重职能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Abstract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WTO专家组程序的完善与发展[J]. 陈立民,陈立军.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5)
[2]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J]. 张乃根. 法学评论. 2001(05)
[3]从国际法角度评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J]. 陈卫东. 法学评论. 2000(04)
[4]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分析[J]. 符望. 国际贸易问题. 2000(04)
[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对我国的意义[J]. 丁晓华. 政治与法律. 2000(01)
[6]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J]. 赵维田. 法学研究. 1997(03)
[7]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J]. 肖德,张颖. 国际贸易问题. 1997(05)
[8]论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对策[J]. 余敏友. 中国法学. 1996(05)
本文编号:339357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3935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