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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体例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12 10:49
  二战后,国际民事管辖权在立法体例上逐渐形成一元论体例与二元论体例双足鼎立的局面。一元论体例主张通过援引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来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其法理依据在于类推适用(准用)。但基于一元论体例的形式主义特点,为确保国际民事管辖权实质正义之实现,需要为其配备校正机制。鉴于一元论体例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其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体例的未来选项。我国未来如继续采用一元论体例,则必须重视该体例的校正机制配置工作。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37(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一元论体例的法理依据:类推适用
    (一) 一元论体例的生成逻辑:规整漏洞之填补
    (二) 一元论体例下类推适用的证成
二、一元论体例的校正机制:管辖权实质正义之确保
    (一) 准用失灵机制
    (二) 准用修正机制
三、一元论体例在我国的实践误区
    (一) 立法层面的实践误区
    (二) 司法层面的实践误区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民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现状反思——从“六条件说”到“两阶段说”[J]. 黄志慧.  法商研究. 2017(06)
[2]国际私法与民法典的分与合[J]. 宋晓.  法学研究. 2017(01)
[3]国际民事诉讼规则演进的判例法进路——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7号为线索[J]. 章晶.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5(02)
[4]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制度析——兼论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J]. 李旺.  国际法研究. 2014(01)



本文编号:339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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